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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1 生效日期: 2004-06-01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4]7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一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精神,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全省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食品的注册初审职责。
  (三)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根据省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督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负责保健品初审工作。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地方性药品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质量标准;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境外药品委托加工、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药品包装容器的注册审批或审核;负责中药保护品种的初审;审定颁布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中药饮片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负责药品科研项目的鉴定、审评和管理。
  (七)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的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初审。
  (八)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规和法定标准;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审批医疗器械广告;查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
  (九)监督检定、抽验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法行为;审批药品广告。
  (十)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负责全省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初审、形式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
  (十一)监督实施药品、中药材生产、经营质量及医疗单位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制度;负责核发药品、医药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十二)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三)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省食品药品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四)开展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秘、机要、档案、新闻宣传、保密、对外联系、外事接待、信访等工作;负责局系统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承担统计、综合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政务督查督办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工作,并协调全局调研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负责系统基本建设;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财务装备处
  拟订本系统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负责系统日常经费、基建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系统执法装备和技术装备年度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系统各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管理;负责局系统各单位财务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三)法规监督处
  拟订起草本省系统立法建议草案,协调审定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和统计;组织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的宣传;承担行政复议、听证、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相关工作。
  (四)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
  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协调有关安全统一标准的相关工作;协调有关安全检测与评价体系建设工作;收集并汇总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和信息发布;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协调开展对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及重大事故的查处;协调有关部门拟订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拟订地方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负责保健品初审工作。
  (五)药品注册处
  组织实施国家药品注册法规及药品法定质量标准;审批注册医疗机构制剂、ⅡⅢ类药包材、境外药品委托加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审核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Ⅰ类药包材等品种注册申报资料;负责药品再注册和中药保护品种的初审;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审核颁布地区性习用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负责药包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的日常监管;负责药品科研项目管理;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规、法定标准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审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核发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报,指导医疗器械产品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组织查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承担重大案件及跨地区案件的查处;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实施药品生产许可制度,核发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初审;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全省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初审及日常监管;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中药材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等;组织查处药品生产企业及医疗制剂室违法行为,承担重大案件及跨地区案件的查处。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
  实施药品经营许可制度,组织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负责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组织实施全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定期发布全省药品质量公告;组织查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承担重大案件及跨地区案件的查处;负责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药品广告审批和监督检查;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全系统教育培训的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负责系统内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后备干部的管理;承担系统直管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承办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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