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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确定省价格信息中心为药品价格公示指定单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7 生效日期: 2001-04-27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商[2001]133号

省价格信息中心: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电[2001]16号),确定你单位为承担我局药品价格公示任务单位,现将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示媒体。药品价格公示媒体包括:安徽物价网站医药价格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安徽版)》。

  二、固定联系人。根据你单位安排,同意确定以下同志为我局固定联系人。
  安徽物价网站医药价格网:汪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安徽版):王梅
  请固定联系人与我局商品价格处进行沟通,及时传递我局下发的有关药品价格文件,按照药品价格公示的要求,确保药品价格信息在媒体上及时登载。

  三、公示的内容和完整性。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备案价格、药品价格政策等。

  四、公示的准确性。药品价格公示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执行国家药价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广大消费者了解药品价格的重要渠道。请你单位在刊载药品价格文件前,仔细校对,确保药价公示内容与原文件一致。

  五、公示的及时性。药价公示应在文件规定执行日期前5--7日在指定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布。你单位要在报刊、网站上设定药品价格公示栏目,及时登载药品价格信息。

  六、其他要求。1、在网站上公布的药价信息,应放置在网站主页上免费浏览,并至少保留10天。2、药品价格文件不得转交其他媒体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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