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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3 生效日期: 2003-04-2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卫署医字第0920202566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医字第092020256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医师法第八条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包括医师、中医师、牙医师。

第3条 医师执业执照及每次办理执业执照更新,其执业执照有效期间为六年。

第4条 医师申请执业登记,应符合下列各款之资格条件:

一、领有医师证书、中医师证书或牙医师证书。

二、领有中央主管机关发给且仍在有效期间内之专科医师证书或中央主管机关委托相关医学团体发给且仍在有效期间内之完成继续教育证明文件。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项第二款规定资格条件之限制:

一、自取得医师证书、中医师证书或牙医师证书之发证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执业登记者。

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执业登记者。

第5条 医师申请执业登记,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列文件及执业执照费,向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发给执业执照:

一、医师证书、中医师证书或牙医师证书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验毕后发还)。

二、身分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个月内之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

四、中央主管机关发给且仍在有效期间内之专科医师证书或中央主管机关委托相关医学团体发给且仍在有效期间内之完成继续教育证明文件。

五、拟执业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

六、执业所在地医师公会会员证明文件。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各款规定情形者,其申请执业登记,免附前项第四款文件。

第6条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处所或复业,准用前条之规定。

第7条 医师执业执照遗失时,应填具申请书、具结书,并检具执业执照费及最近三个月内之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向原发执业执照机关申请补发。

医师执业执照损坏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执业执照费及最近三个月内之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连同原执业执照,向原发执业执照机关申请换发。

第8条 医师办理执业执照更新,应于其执业执照有效期间届满前三个月内,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列文件及执业执照费,向原发执业执照机关申请换领执业执照:

一、原领执业执照。

二、最近三个月内之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

三、中央主管机关发给且仍在有效期间内之专科医师证书或中央主管机关委托相关医学团体发给且仍在有效期间内之完成继续教育证明文件。

第9条 医师执业,应每六年接受下列继续教育之课程积分达一八○点以上:

一、医学课程。

二、医学伦理。

三、医疗相关法规

四、医疗品质。

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继续教育课程之积分数,合计至少应达十八点以上。

前二项继绩教育课程积分,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相关医学团体办理审查认定;其符合规定者,并由该团体发给六年效期之完成继续教育证明文件。

第10条 医师继续教育之实施方式与积分如下:

一、参加医学校院、医学会、学会、公会、协会、教学医院或卫生主管机关举办之继续教育课程,每小时积分一点;担任授课者,每小时积分五点。

二、参加医学会、学会、公会或协会年会之学术研讨会或国际学术研讨会,每小时积分二点;发表论文或墙报者,每篇第一作者积分三点,其它作者积分一点;担任特别演讲或教育演讲者,每次积分十点。

三、参加相关医学会、学会、公会或协会举办之学术研讨会,每小时积分一点;发表论文或墙报者,每篇第一作者积分二点,其它作者积分一点;担任特别演讲或教育演讲者,每次积分三点。

四、参加地区医院以上医院每月或每周临床讨论或专题演讲之例行教学活动,每小时积分一点;担任主要报告或演讲者,每次积分三点。

五、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每次积分一点;参加医学杂志通讯课程者,每次积分二点。但超过二十点者,以二十点计。

六、在医学校院讲授第九条所定继续教育课程者,每小时积分二点。

七、在国内外医学杂志发表有关医学原著论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积分十五点,第二作者积分五点,其它作者积分二点;发表其它类论文者,积分减半。

八、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所进修医学相关课程者,每学分积分五点,每学年超过三十点者,以三十点计。

九、卫生教育推广讲授者,每次积分一点,超过十八点者,以十八点计。

于澎湖、金门、马祖、绿岛、兰屿等离岛地区执业者,参加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继续教育,其积分一点得以二点计。

前二项继续教育课程及积分之采认,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相关医学团体办理。

第11条 相关医学团体办理前二条完成继续教育证明审查认定及医师继续教育课程及积分采认,应订定作业规章,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第12条 本办法继续教育规定,于专科医师,依专科医师分科及甄审办法之规定。

第13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领有执业执照之医师,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列文件,向原发执业执照机关申请换领执业执照:

一、原领执业执照。

二、最近三个月内之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

依前项规定办理换领执业执照,得免缴执业执照费。

第14条 医师受惩戒,应额外接受一定时数继续教育者,不得以本办法所定应接受之继续教育抵充。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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