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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严肃宣传纪律,制止违规播出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3 生效日期: 2004-03-03
发布部门: 国家广电总局
发布文号:

2004年3月3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严肃宣传纪律,制止违规播出行为的通知》,《通知》指出,2002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迎接党的十六大电视宣传的通知》,7月又下发了《关于切实执行电视剧发行播出管理的通知》,对每晚电视剧播出的黄金时段作出调整,即从原定的19:00至21:30调整为19:00至22:00。总局要求各级电视播出机构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未经总局同意的引进剧和合拍剧一律不得在此时段内播出。对此,各级电视播出机构严格执行,自觉遵守宣传纪律,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国产电视剧的繁荣,进一步规范了电视剧的播出秩序。
  为检查这一规定的落实情况,总局又于2003年1月、9月和11月先后发出《关于对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情况检查的通知》、《关于重申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对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情况检查的通报》,绝大多数电视播出机构严格执行总局的这一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播出效果。但是,目前仍有个别电视播出机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视国家主管部门的三令五申,视宣传纪律为儿戏,擅自播出未经总局批准同意在这一时段播放的引进剧或合拍剧。尤其要指出的是,一些非上星频道擅自开设所谓的“930剧场”,在每晚的21点30分左右播出未经总局批准同意播出的引进剧或合拍剧,严重违反了广播电视宣传纪律,扰乱了电视剧的正常播出秩序,带来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电视播出机构迅速对所辖各频道进行自查,凡有上述违规行为的,立即纠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

  二、各级电视播出机构开设所谓的“930剧场”在19:00至22:00黄金时段不得播出未经总局批准同意播出的引进剧或合拍剧。

  三、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必须对所属的电视播出机构进行一次复查,凡再发现有违规播出者,要依照广播电视管理的相关法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须将本次复查情况于3月30日前报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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