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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6 生效日期: 1999-10-0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1999)30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现将汇函(1998)31号《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汇发(1998)1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中个别条款修改如下:?
  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八 条有关居民个人一年内因私多次出境(持多次往返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按年度供汇一次的限制取消。?

  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六 条中各分局的供汇审核权限由1万美元扩大到5万美元,超过5万美元(含5万美元)的,由分局上报总局审核。?

  三、本通知自10月1日起实施。?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所属分支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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