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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等参加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6 生效日期: 1999-09-16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医发[1999]第42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现就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等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了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已基本具有了相当于两年的临床实践训练(含大学本科期间的生产实习和研究生期间的临床实践训练),并且上述人员均经过了较高层次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训练,故1999年(含1999年)以前毕业的上述毕业生,可以参加1999年的医师资格考试。
  二、2000年以后(含2000年)毕业的上述毕业生,学习期间教学计划和时间安排,必须保证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经历一年以上;其中七年制临床硕士和八年制毕业生必须保证相当于大学本科的生产实习一年和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一年以上,方可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且毕业后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不允许参加当年的医师资格考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前,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曾举行过个体医生行医资格考试,并对合格者颁发了个体行医(资格)证书。对这部分人当中,无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允许参加今年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不执行卫医发(1999)第319号文件。中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号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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