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3]246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财政局(处)、教育局(处):
为了有效遏制我省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上涨的势头,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行为,鼓励高中优质教育资源扩大办学规模,缓解社会矛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字[2003]4号)等有关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高中招收“择校生”,应严格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
限分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根据其办学条件制定择校生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降分幅度不得超过30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限人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合理制定高中择校生的招生计划,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的20%。
限钱数。按照生均培养成本、社会需求情况及优教优价的原则确定我省高中“择校生”的最高收费标准。
二、我省高中“择校生”的具体收费标准
(一)兰州地区
1、省属省级示范性高中(兰州一中、师大附中)每生最高三学年不超过2万元;
2、兰州市属省级示范性高中(兰州二中、三十三中)每生最高三学年不超过1.4万元;
3、兰州市市级示范性高中(二十七中、西北中学、三中、五中、七中等学校)每生最高三学年不超过0.9万元;
4、兰州地区其他各类高中按现行借读费标准执行。
(二)其他地区
1、其他地区的省级示范性高中酒泉一中、靖远一中、天水一中等地方中学)每生最高三学年不超过0.6万元;
2、市(州、地)级所属示范性高中每生最高三学年不超过0.4万元;
3、其他各类高中按现行借读标准执行。
(三)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上述学校除收取一次性择校费外,不得再收取借读费,学杂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甘价费(2000)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强管理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1、各高中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高中择校“三限”政策,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时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全省实行择校生统一收费政策后,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录取学生挂钩的其他费用。
2、择校费要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取“三限生”的“择校费”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3、加大对违反“三限”政策的查处力度,确保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秋季开学后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力量配合纠风、教育部门对各学校“三限”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高中“三限”政策实行动态监督。对不按招生计划比例招生、不按规定标准收费、自立项目乱收费的学校,除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和缴纳罚款外,还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在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最高收费标准有关政策出台后,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各地要结合校务公开,建立“三限”政策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招生人数、“择校生”招生比例、录取分数线、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统一办理入学手续,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上述择校生收费标准自2003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