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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3 生效日期: 2000-12-13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皖价房[2000]423号

各市、行署物价局、建委、规划局(处):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踏勘选址、定点、技术资料、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方案的比选、论证、规划验线等综合技术服务。

  二、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部门的职权实行强制性服务和收费。

  三、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分为选址、定点、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供不同阶段的服务,分别计收。同时提供上述两个阶段服务时,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费用减半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8)49号)精神,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和技术资料工本费。

  五、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政府兴办的中小学教育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等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可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

  六、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
  1、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对建设项目拟建场地的现状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踏勘,了解项目拟建场地与周边现状建筑、有关基础设施及土地使用等关系。
  2、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进行多方案比选,重要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对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引导,为规划前期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建设规划阶段
  1、组织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对规划设计方案以节约投资和加快建设进度为目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证、比选,提高项目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的科学合理性。
  2、规划放线、验线。
  3、建立规划设计档案系统,提供档案检索等服务。

  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到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时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验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和资质、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不得允许从事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和收费。违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严查处。

  九、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再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重新制定标准。我省原有关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政策,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从下文之日起,各地自行制定的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类似的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一、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收费标准:
  项目用地规划  省辖城市  其他城镇
  面积公顷(S)
  S〈1  2500元  1500元
  1≤S〈3  3000元  2000元
  S≥3  3500元  2500元
  二、建设规划阶段收费标准:
  建筑类别  省辖城市  其他城镇  备注
  营业性用房或设施  2.30元/平方米  2.10元/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计算
  工业仓储用房  1.80元/平方米  1.60元/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计算
  办公用房  1.60元/平方米  1.40元/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及其他设施  1.40元/平方米  1.20元/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计算
  铁路.道路.工程管线及  1‰  0.8‰  按经物价部门核对
  其他难以用面积计算的  的工程投资总额计算
  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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