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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4 生效日期: 1999-09-24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最近一个时期,江苏山西等地又陆续发生因常见病防治工作引发较大规模的学生群体性不良反应,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这类事件的发生,影响了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加强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998年9月24日
  一、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对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学生常见病的危害及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学生家长能够了解并且重视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

  二、学校应按国家规定要求组织学生健康检查,并有责任将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和医生的建议及时通知家长,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中的治疗问题应由家长根据各自家庭的经济情况、医疗条件选择相应的治疗措施和手段。

  三、除国家或当地(省级)计划免疫程序规定的预防接种外,在学生常见病高发地区组织学生群体性防治工作,必须事先经专家论证。如确有必要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防治,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后批准。经批准后组织开展学生常见病群体服药时,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无不良反应或副作用发生。

  四、用于学生常见病群体性防治工作的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批准,并向当地证照俱全的国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服药。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服药的单位一经发现,要对当事人及该单位领导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地方政府疾病防治的统一规划、并统一管理和实施。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学生常见病防治的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组织工作的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整个实施过程的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要求,开展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对不按国家法规、要求,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者,要依法追究违纪、违规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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