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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第五批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销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2 生效日期: 1999-11-02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工][1999]845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静海县物价局、有关生产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津政发(1999)4号)规定,为加强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的价格管理,经审核,现核定第五批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销售价格(详见附件)。
  为规范生产、经营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的价格行为,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经市物价局核定的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确定向下浮动价格。

  二、经营销售、安装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应允许用户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要求用户购买指定的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

  三、经市物价局核定的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价格为最终销售价格,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价外另行加价或收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销售、安装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附件:
  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销售价格
  单位:元/套
  生产经营企业  规格型号  适用车型  销售价格
  出厂价格  零售价格
  静海县琳海工业总  天地源牌TDY-A40型  机动车  384  480
  公司  TDY-B51(52)型  440  540
  天津绿通环保工程  桂林GCP型  夏利轿车  -  670
  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桑塔纳轿车  -  750
  松花江微型车  -  640
  微型客货车  -  590
  吉普车  -  590
  中型客货车  -  890
  标志轿车  -  850
  大型货车(解放货  -  1000
  车)
  切诺基吉普车  -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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