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工][1999]845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静海县物价局、有关生产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津政发(1999)4号)规定,为加强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的价格管理,经审核,现核定第五批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销售价格(详见附件)。
为规范生产、经营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的价格行为,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经市物价局核定的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确定向下浮动价格。
二、经营销售、安装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应允许用户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要求用户购买指定的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
三、经市物价局核定的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价格为最终销售价格,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价外另行加价或收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销售、安装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附件:
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销售价格
单位:元/套
生产经营企业 规格型号 适用车型 销售价格
出厂价格 零售价格
静海县琳海工业总 天地源牌TDY-A40型 机动车 384 480
公司 TDY-B51(52)型 440 540
天津绿通环保工程 桂林GCP型 夏利轿车 - 670
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桑塔纳轿车 - 750
松花江微型车 - 640
微型客货车 - 590
吉普车 - 590
中型客货车 - 890
标志轿车 - 850
大型货车(解放货 - 1000
车)
切诺基吉普车 - 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