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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8 生效日期: 2003-06-08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3]6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八日
  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
  为促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相适应,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要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
  (一)市(州、地)政府(行署)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上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地区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二)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制定本地农村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学的建设和管理,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负责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负责教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三)乡(镇)政府要负责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入学;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四)要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义务教育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
  根据农村中小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科学规划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减少数量,扩大学校规模,全面提高投资效益和教育质量。
  (一)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独立”的原则进行。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原则上服务半径不足2.5公里的,除交通十分不便的地方保留必要的低年级教学点外,其他教学点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撤并;平原(川区)和交通方便的地区,要尽可能扩大小学的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乡镇为单位或几个村联片举办寄宿制小学。初中布局的调整,要把重点放在调整规模小、效益低的九(八)年制学校上,通过合理调整布局使这些学校逐步上规模、上效益。原则上1个乡镇举办1所初中;居住分散、人口在3万以上的乡镇可举办2所;鼓励人口稀少、距离校近的乡镇联片举办规模较大的独立初中。农村初中要创造条件,实行寄宿制。
  (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由县(市、区)政府教育、财政、编制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在布局调整中被撤并的农村中小学的资产,由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商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发展当地教育事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处置。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撤并的初中,可用来办完全小学,撤并的小学,可用来办幼儿园,通过置换、租赁等方式,确保已有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与农村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相结合。

  三、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一)严格管理农村中小学编制。各县(市、区)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42号)精神,在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班级数和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的基础上,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快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27号)的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教职工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聘任制度。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完善中小学校长任用制度,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选拔、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的机制。积极进行中小学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聘任制度相适应,能够体现教职工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的保障和激励机制。
  (三)优化教师结构,精简教师队伍,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代课教师,按照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05年底前全部予以辞退。具体要求是;城镇学校2003年底前完成;兰州、酒泉、金昌、张拉等4个市的农村2004年底前完成;武威、白银、天水、庆阳、定西、平凉、陇南、临夏、甘南等9个市州地的农村2005年底前完成。

  四、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运行机制。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市、区)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在安排使用上级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时,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市(州、地)对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补助财政国困县教职工工资发放。同时,市(州、地)财政也要增加对所属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补助,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二)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三)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市(州、地)和县(市、区)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仍然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修缮。县(市、区)政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农村中小学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经省政府审批后,由各级政府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政府安排,省、市两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过程中,各地要将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省上确定的比例和办法分配,明确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和危房改造资金投入,不得截留、挪用。改革后,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同时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
  (五)强化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控制学校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农村学生家长负担。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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