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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9 生效日期: 1999-09-2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为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减少中间拨付环节,防止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挤占、转移,财政部决定对1999年国债专项资金实行“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开始,凡由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国债专项资金的中央项目,主管部门(除军工、水利、林业、电力外)应直接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项目);凡由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国债专项资金的补助地方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将国债专项资金预算划转地方,主管部门不再对地方项目拨付资金。

  二、国债专项资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已开设的151基本建设拨款(国债)专户中支用,实行单独记账、分类核算。主管部门下拨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国债专项资金时,均要在拨付凭证“备注”栏加注“基建拨款(国债)”字样,以确保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信息真实完整。

  三、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拨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拨付国债资金。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比例的,主管部门经商财政部同意,予以暂停拨付国债专项资金。

  四、中国建设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规定,严禁将151基本建设拨款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转入其他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分部门、分项目的《国债专项资金支出月份》。

  五、建设单位(项目)应于每月5日前向主管部门上报《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月报表》(见附件),主管部门将此表汇总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
  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应严格执行专户管理规定,不得多头开户,不得转户存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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