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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空置商品房屋办理免征营业税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 1999-08-30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津地税二[1999]2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政[1999]9号)精神,现就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空置商品房屋,办理免征营业税程序通知如下:
  1、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持市建委下达的'消化空置商品房计划安排表'、投资计划、房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图纸及其他有关资料,到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空置商品房屋免征营业税的认定手续。其中,内资企业在税政二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在涉外处办理。

  2、房地产开发单位持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或涉外处开具的'审查空置商品房屋通知单',到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3、主管税务分局进行实地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填写'审查空置商品房屋通知单'有关栏目,将第四联退市地税局税政二处或涉外处核实。

  4、房地产开发单位对销售空置商品房屋取得的收入应当在销售收入中设置'空置商品房屋销售'明细帐户,单独进行核算。各主管税务分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的空置商品房屋,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5、各主管税务分局每季度后10天内,将空置商品房屋销售统计表分别上报市地税局税政二处、涉外处。

附件:1、审查空置商品房屋通知单(略)
2、空置商品房屋销售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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