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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8 生效日期: 1999-08-28
发布部门: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自觉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经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我市社会科学成果的最高奖。
  第三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以下简称评奖工作)由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负责。评奖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评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评奖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评奖工作,聘任评审专家;
  (三)审定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获奖及等级。
  第六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审组。评审组由相应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审读申报作品,提出入围作品建议;评审入围作品,提出获奖作品和获奖等级建议。
  第七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评奖办公室设在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一)申报作品的作者,其工作单位须在天津市;
  (二)申报的作品,必须是公开发表的专著、论文、教材、工具书、通俗读物等;
  (三)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由天津市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一)已申报参加天津市优秀调研成果评奖、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鲁迅文艺奖评奖和科技进步奖评奖的作品;
  (二)译著、译文、文艺作品。
  (三)副市级以上(含副市级)现职领导干部为第一作者的作品;
  (四)著作权有争议的作品。

第四章  评奖等级和标准   第十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青年佳作奖、荣誉奖。
  第十一条  获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作品,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二)在社会科学学术理论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中,有一定的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第五章  评奖办法   第十二条  评奖工作要依据本条例,制定评奖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的程序为:作者申报,单位审查,接收申报,专家组评审,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评奖工作要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争议期制度。评奖工作要在认真讨论、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按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社会科学成果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

第六章  奖励和经费   第十五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评奖工作所需联络办公、会务、奖金等各项经费,由评奖办公室编制预算,从社会科学发展基金中划拨。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加评奖或获奖资格,并对作者和审查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评奖委员违反评奖纪律,除对其提出通报批评外,并取消其评奖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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