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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6 生效日期: 1999-09-06
发布部门: 国防科工委
发布文号: 科工二司[1999] 3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核安全法规,实施核行业管理,加强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我委组织编制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发布试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防科工委
1999年09月06日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对核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的要求,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包括申请执照人员的取照考试。资格审查和核电厂持照人员换照的资格审查等内容。


    第三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必须通过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后,方能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取(换)照申请。


    第四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只是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执照的必要条件,不作为核电厂操纵员或高级操纵员上岗或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五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核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大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工作。

第二章 执照考核管理体制

    第七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
  (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成立“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统一负责对核电厂操纵人员的执照考核工作。
  (二)资审委的组成
  1.资审委由核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有关技术后援单位代表及特聘专家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2.资审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国防科工委聘任,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3.资审委委员由集团公司、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有关技术后援单位推荐,由国防科工委审查和聘任,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4.资审委委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核电厂或反应堆管理、运行、培训工作的经验,必须能准确地理解并能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导则和标准。
  5.资审委每届任期三年。
  (三)资审委的职责
  1.负责审定核电厂的“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委员名单。
  2.负责组织编制和评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试试题。
  3.负责监督核电厂操纵人员的取照考试。
  4.负责审查核电厂操纵人员申请执照人员、申请更换执照人员的资格。
  5.负责评议和检查《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的编制和实施。
  6.承担核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任务。
  (四)资审委工作方式及议事规则
  1.资审委通常每年召开1至2次“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会议”。遇有急待处理的特殊问题,可应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2.资审委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资审委委员原则上必须出席资审委召开的会议,不能与会的委员经主任同意,可书面委托其代表参加会议,但代表没有表决权。
  3.资审委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其代表)出席有效,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的决定有效。
  (五)资审委下设秘书处负责资审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


    第八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
  (一)各核电厂设“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具体负责所在核电厂的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工作。
  (二)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
  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由核电厂主管运行的厂级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由核电厂和核电厂技术支持等单位的专家8至12人组成。
  (三)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要求
  具有8年以上工作经历和高级工程师职称,熟悉该核电厂的系统设计,运行,维修及技术支持,且具有某一专业技术特长。
  (四)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模拟机考试、口试命题;
  2.组织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的实施;
  3.评审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结果。

第三章 取照考试

    第九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分“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


    第十条 取照考试申请
  (一)对每个营运单位,资审委一般每年受理1至2次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申请。
  (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其预定的考试日期前6个月向资审委秘书处提交“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考试申请报告)。
  (三)考试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申请考试人员名单、学历和工作经历、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申请取照种类及预定考试日期。
  (四)资审委秘书处对考试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报告资审委主任并在收到考试申请报告一个月内将审查结论通告核电厂营运单位。


    第十一条 考试方式
  (一)申请执照
  申请执照的考试包括笔试、模饣?际院涂谑裕?适缘目际猿杉ㄓ行?谖?荒辍?
  (二)申请换发新执照
  申请换发新执照者的考试包括模拟机考试和口试。


    第十二条 试题编制和评审
  (一)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委托试题编制单位按《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编制各类试题和标准答案。
  (二)资审委秘书处负责组织审定试题,在试题审定过程中如有争议,可将问题提交资审委主任裁定。
  (三)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考试的实施
  (一)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在考试实施前15天,将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国家核安全局。
  (二)考试的实施由核电厂考评委员会负责,资审委和国家核安全局派代表现场监督考试的实施过程。


    第十四条 未合格者的再考试
  (一)申请执照考试未合格者
  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3种考试中任一考试未合格者即认为本次考试不合格。
  第1次考试不合格者,考试6个月后方可申请第2次考试。
  第2次考试不合格者,自第2次考试之日起1年后方可申请第3次考试。
  第3次考试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考试的资格,并报资审委备案。
  (二)申请换发新执照考试未合格者
  模拟机考试、口试两种考试中任一考试未合格者即认为本次考试不合格,不予换发新执照。需继续担任操纵人员者,3个月后重新申请执照考试。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核电厂申请执照人员的资格审查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向资审委召开的“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会议”提交《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执照人员的有关材料及证明。
  (二)《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申请执照人员名单、申请执照种类、健康情况、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相关考试成绩、工作表现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意见等。
  (三)资审委主要依据《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和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对申请执照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根据审查结果,资审委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在申请执照人员的执照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和加盖资审委印章。
  (五)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将资审委对执照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意见通告核电厂营运单位。
  (六)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根据资审委对申请执照人员的审查意见,负责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颁发相应执照。


    第十六条 核电厂持照人员换照的资格审查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持照人员执照失效前3个月向资审委秘书处提交《核电厂持照人员换照资格审查申请报告》。
  (二)《核电厂持照人员换照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申请换照人员名单、持照种类、执照有效期、健康情况、持照期间的再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相关考试成绩、持照期间的工作业绩、误操作情况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意见等。
  (三)资审委秘书处依据《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和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对申请换照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资审委主任(或副主任)。
  (四)对符合换照条件的持照人员,资审委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在其换发执照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和加盖资审委印章。
  (五)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将由主任签署的对申请换照人员的资格审查意见通告核电厂营运单位,同时抄报各委员。
  (六)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根据资审委对申请换照人员的审查意见,负责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换发相应执照。
  (七)如对申请换照人员的资格有疑义,资审委秘书处应征求各委员的意见,并最终由资审委主任根据各委员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报核行业主管部门为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换照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和资格审查等活动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各有关核电厂共同负担。具体办法另行协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审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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