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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助急救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9 生效日期: 2005-04-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5]59号

吉林安徽江西湖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中西部地区急救医疗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日本政府无偿援助给我国内陆九省十市医疗机构的133台急救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数量、型号、产地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照片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外国政府无偿援助急救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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