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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维护防火减灾形势稳定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4 生效日期: 1999-05-24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9]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维护防火减灾形势稳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维护防火减灾形势稳定的意见
  今年以来,我市消防安全形势比较严峻。一季度,全市火灾损失及伤亡虽有下降,但火灾发生起数比去年同期增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社会消防管理薄弱,一些基层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有的公共场所消防通道堵塞严重,有的单位在改造、扩建和内部装饰中,擅自违章施工和装修,使用可燃材料,改变建筑格局,遮挡了消防设施,降低了建筑耐火等级。一些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不经消防审批擅自违章建筑、装修和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问题突出,增加了火灾发生的机率。一些企业消防管理教育培训不落实,少数职工群众消防意识薄弱,自防自救能力差。一些建筑内部消防设施问题突出,居民家庭防火工作薄弱,火灾隐患多,特别是一些老城区,建筑简易且密度大,耐火等级低,致灾因素多,疏散条件差,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果。
  今年我国将隆重庆祝建国50周年和澳门回归祖国,我市也将承办第34届世界体操锦标赛,确保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意义十分重大。全市各地区、各系统和各单位必须把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摆到突出的位置,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努力维护我市防火减灾形势的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力维护防火减灾形势的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任期目标和本地区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机制和逐级防火责任制,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力抓好逐级防火责任和自防自救措施的落实,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为了保证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时期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可采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书等方法,强化各级消防责任,确保本单位、本部门不发生火灾,保证本地区、本系统不发生特大和群伤群亡火灾事故。

  二、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针对夏收防火、夏季化学危险品防潮降温等重点季节和迎国庆、迎回归以及世体赛等重点时期,开展不间断的消防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在6月份、9月份和11月份掀起大检查高潮。要重点检查关系国计民生、群众生活、社会稳定的重点要害单位和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及重点建设工程工地等单位和场所。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消防安全责任制、自防自救组织、消防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器材设施的落实情况。要按照谁主管、谁检查的原则,以单位自查为主,边查边改,严密组织,广泛发动群众,逐级明确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该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各地区、各系统要将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公安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消防安全检查收到实效。

  三、要确保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落实各项消防技术防范措施。一是凡设有消防自动报警、灭火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和场所,要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制度,落实维护保养和检测的责任,以达到安全使用的状态,发挥消防技术设施防控火灾的应有功能。二是凡设有防火卷帘的大中型商场,要严格落实营业后防火卷帘降落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有效控制蔓延,为迅速扑灭火灾创造条件。三是易燃易爆燃气场所要严格按照市公安消防局制定的《处置液化气储罐泄漏事故抢险车及器材配备标准》,配置抢险工具,切实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事故。

  四、要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整体抗卸火灾功能。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本着新帐不能欠、老帐逐步还的原则,抓紧制定和落实本地区消防规划,落实消防队(站)、消防洪水、消防通信、消防道路建设。要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具体操作计划和工作步骤,加快建设步伐特别是要按照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重点城市消防特勤队伍装备建设提高处置特种灾害事件能力的通知》(公消字(1997)197号)要求,加快消防特勤装备器材的配备,增强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消防保障体系。城市新建小区、各区县经济开发小区和建制镇,尚未完成消防规划的,都要在上半年制订出消防详细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和城镇发展同步进行。

  五、要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凡是大中型企业、物资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性质重要的单位,都要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也要装备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市区和远离公安消防队的重点大型企业要继续巩固和加强专职消防队。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在年产值超亿元的乡镇积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专群结合的消防队。工厂、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消防组织。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119消防团”建设,巩固成果,深入居民住户开展消防宣传检查活动。已有的各类消防组织,要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保证人员、训练时间和训练内容的落实。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消防技能和实战能力,充分发挥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六、要强化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教育,增强全社会防火减灾的意识和能力。新闻宣传、文化部门要把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针对不同层次,将消防法制和消防常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增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商场、宾馆、饭店、医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地方,以及从事易燃可燃物质生产、储存的工厂、仓库等企业,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行业要继续实行“三证一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准运证、经营许可证、储存许可证和审核意见书)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深化“三懂三会”(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报火警)消防常识教育和实际训练、演练,真正掌握自防自救、安全疏散和运用消防器材设施进行实际灭火的技能,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自救逃生。

  七、要依法强化消防监督,加强执勤备战,努力防控群死群伤和特大火灾事项。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加强对新形势下消防工作出现的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及时提出工作对策。特别是要及时发现本区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和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政府规划解决。要加强消防法制建设,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抓住重点单位和薄弱环节开展好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下达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存在现实火灾危险的,要坚决责令停业、停工、停产、停用和整改。对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消防审批、验收合格,擅自施工开业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要抓住典型公开处理。要加强火灾事故的查处,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认真调查,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灭火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积极参加社会救援,努力把火灾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条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市政府批转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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