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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7 生效日期: 2000-08-27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0]7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组织协调救灾抗灾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定职能、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和审批职能、国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科研职能,分别交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下级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研究拟定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涉外社团和在我省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同胞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各市的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省直单位、中央驻皖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各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全省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核审批烈士称号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指导全省优抚工作。
  (五)负责全省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市、县的“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地军供站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救灾抗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省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拟定城镇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及设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全省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负责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承办涉外和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工作;研究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十)研究和修订全省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和边界线的管理、联检工作;负责各市、县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并向省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十一)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十二)研究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各市的收容遣送站和安置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各类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审核工作;指导全省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和全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研究提出全省福利彩票的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研究拟定全省殡葬改革的政策和法规,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省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研究拟定全省儿童收养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负责全省儿童收养工作;承办外国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同胞及华侨在我省收养儿童的登记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编制汇总统计年报和民政事业费决算;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工作。
  (十七)拟定全省民政系统教育、科技、人才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政系统职工队伍建设。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2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处理、督查督办、政务信息、信访、新闻宣传、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承办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系统的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厅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处理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研究拟定全省社团的政策法规;负责全省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省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取缔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全省基金会的登记、年度检查和基金使用稽核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市的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研究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研究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法规;负责省直和中央驻皖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各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
  负责全省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抚恤优待政策法规,完善优抚制度;审核报批革命烈士称号及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和全省光荣院、烈士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基金、优待金的建立、管理工作。
  (四)安置处(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省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全省退役士兵、伤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各市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共育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协调部队军运和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止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干休所的建设工作。
  (五)救灾救济处(省生产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省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省救灾抗灾工作;调查、掌握、上报灾情;管理发放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省人民政府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指导救灾物资仓储管理;建立和实施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省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六)社会福利处
  研究拟定全省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研究拟定全省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负责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指导全省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收容遣送站、外流人员安置农场、农村敬老院、社区老年公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六十年代精减的老职工,下放居民的救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和孤儿、弃婴的收养及涉外领养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省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新办福利企业审批和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指导全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导全省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省社区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省城乡基层政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乡镇(街道)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拟定有关全省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建立和完善全省社区服务体系及设施的实施办法;培育全省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典型,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城镇社区建设。
  (八)区划地名处(省地名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省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研究拟定设市、镇预测规划;承办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边界线的管理、联检工作;负责省际边界的调研和境内县际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提出仲裁建议;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和行政区划变更公告,管理监督全省地名标志。
  (九)社会事务处
  研究拟定全省婚姻登记和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法规;承办全省涉外、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及台湾同胞、华侨及留学生的婚姻登记与管理工作;指导婚姻习俗改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全省妇女儿童保护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和涉外孤儿、弃婴的领养登记工作;草拟全省殡葬改革政策法规,负责全省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全省殡葬改革。
  (十)计划财务和机关事务处
  研究拟定全省民政事业资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计划;监督检查全省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使用以及物资、基建、技术改造贷款等计划的落实情况;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
  (十一)双拥联络处
  拟定全省双拥工作规划及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活动;推广先进典型;协调军政、军民关系;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承办省双拥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人事教育处
  拟定全省民政系统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指导全省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眼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7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工作处编制单列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11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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