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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20 生效日期: 2004-01-20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现就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中所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股分公司承受集团公司作为投资转让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集团公司与股分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而涉及到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化,在股分公司上市前,属于股分公司与集团公司未划分清楚的遗留资产,免征契税;其他应照章征收契税。

  三、改制过程中,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办理更名登记到集团公司名下,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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