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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私营企业税前扣除工商行政管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8 生效日期: 1999-01-18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津地税一[1999]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的函》(计价费[1996]65号),自1999年1月1日起私营企业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再扣除工商行政管理费,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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