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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停)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9 生效日期: 1998-12-29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停)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计[1998]3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我市1999年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需要,市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1999年版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停用1998年版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1999年版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该完税证共二种:
  1、二轮摩托车定额完税证,税费合计为陆拾贰元整(其中:税额陆拾元,工本费贰元)。
  2、轻骑摩托车定额完税证,税费合计为伍拾元整(其中:税额肆拾捌元,工本费贰元)。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包括:
  1、“车船使用税机踏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1)
  2、“车船使用税机踏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2)
  3、“车船使用税机动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3)
  4、“车船使用税机动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4)
  5、“车船使用税拖拉机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5)
  6、“车船使用税拖拉机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6)
  7、“车船使用税自行车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7)
  8、“车船使用税(非)机动船纳税卡(1999)”(式样见附件D09)
  9、“车船使用税(非)机动船免税卡(1999)”(式样见附件D10)
  10、“车船使用税非机动车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1)
  11、“车船使用税非机动车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2)
  12、“车船使用税三轮客货车纳(1999)”标志(式样附件见D13)
  13、“车船使用税三轮客货车免(1999)”标志(式样附件见D14)
  14、“车船使用税人力小三轮车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5)
  15、“车船使用税人力小三轮车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6)
  16、“车船使用税助力车纳(1999)”标志(式样附件见D17)
  17、“车船使用税助力车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8)
  三 、1999年各种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工本费单价如下 :
┌────┬──────┬────┬────┐
│序 号  │ 名称    │ 代码  │ 单 价  │
├────┼──────┼────┼────┤
│1     │机踏纳    │ D01  │贰元  │
├────┼──────┼────┼────┤
│2     │机踏免    │ D02  │贰元  │
├────┼──────┼────┼────┤
│3     │机动纳    │ D03  │贰元  │
├────┼──────┼────┼────┤
│4     │机动免    │ D04  │贰元  │
├────┼──────┼────┼────┤
│5     │拖拉机纳  │ D05  │贰元  │
├────┼──────┼────┼────┤
│6     │拖拉机免  │ D06  │贰元  │
├────┼──────┼────┼────┤
│7     │自行车纳  │ D07  │伍角  │
├────┼──────┼────┼────┤
│8     │机非动船纳  │ D09  │免费  │
├────┼──────┼────┼────┤
│9     │机非动船免  │ D10  │免费  │
├────┼──────┼────┼────┤
│10    │非动车纳  │ D11  │一元  │
├────┼──────┼────┼────┤
│11    │非动车免  │ D12  │一元  │
├────┼──────┼────┼────┤
│12    │三轮客货纳  │ D13  │贰元  │
├────┼──────┼────┼────┤
│13    │三轮客货免  │ D14  │贰元  │
├────┼──────┼────┼────┤
│14    │人力小三轮纳│ D15  │一元  │
├────┼──────┼────┼────┤
│15    │人力小三轮免│ D16  │一元  │
├────┼──────┼────┼────┤
│16    │助力车纳  │ D17   │贰元  │
├────┼──────┼────┼────┤
│17    │助力车免  │ D18  │贰元  │
└────┴──────┴────┴────┘
  四、自1999年1月1日起,1998年的各种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一律停止使用。
  五、对于停止使用的1998年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各业务(征收)所、代征单位要将结存的票证上缴分局计会科,计会科核实无误后,按有关规定缴销。
  六、对停用的各种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在票证管理的帐务处理上,各用票单位按“上缴”处理,分局计会科按“收回”处理。分局向市税务咨询事务所缴销的作废标志,应按“上缴”处理,同时必须在1998年12月份《票证用存月报表》上反映。
  七、各种作废标志及工本费务于1999年1月20日前向市税务咨询事务所缴清。
附件:1999年启用的车船使用税标志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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