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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微机缴款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3 生效日期: 1998-11-03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津地税计[1998]2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处、三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32号和国税发[1998]77号文件的规定及我市征管工作的需要,我局决定自1998年12月1日启用新版微机缴款书;旧版缴款书(六联、四联)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6月底。
新版微机缴款书分为四联、五联两种(见式样一、二),第一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票证监制章,此缴款书按新下发的的规定使用和管理。为便于及时掌握税票的用量,各单位如需使用新票应提前与市局税收计会处联系,并由税收计会处负责安排协调更换征管软件和税票的时间。
各单位在填开新版微机缴款书(四联、五联)时,必须在第一联(收据)加盖征税专用章。其它手工填开的税票(收入退还书除外)必须全份加盖征税专用章。 附件:新版税收微机缴款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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