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价检[2002]372号
白银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市价发(2002)10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降低20%的问题和向个体运输车辆户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问题。应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有关问题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检(2002]1807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镇治安联防费、看护费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甘肃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6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