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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7 生效日期: 2002-12-27
发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检[2002]372号

白银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市价发(2002)10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降低20%的问题和向个体运输车辆户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问题。应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有关问题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检(2002]1807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镇治安联防费、看护费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甘肃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6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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