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国税外[1998]101号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市局以津国税征[1997]22号文件转发)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登记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办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原提交税务登记手续的基础上,需填报《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样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制);已办税务登记的企业,也应于1998年12月31日前将《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补报完毕。
二、《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应随同税务登记资料一并装入企业档案。当法定代表人出现变更时,企业应重新填报《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三、各单位在做好此项工作的同时,应严格控制企业欠税,根据规定批准欠税的,应做好跟踪管理,超过批准欠税期限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附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