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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级公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0 生效日期: 2002-12-20
发布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2]364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报送高等级公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函》(甘交财函(2002)96号)和《关于我省高等级公路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报告》(甘交财[2002]76号)收悉。为了加强我省高等级公路收费管理,完善高等级公路收费政策,规范通行费征收秩序,切实减轻社会负担,充分发挥高等级公路的社会效益。现将高等级公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高等级公路的通行率、鼓励车辆长距离行驶,对行驶高等级公路的车辆,车辆通行费按每次行驶里程给予优惠,具体如下:1、车辆行驶里程在100公里以上(含100公),按批准相应车型收费标准5%进行优惠。2、车辆行驶里程在200公里以上(含200公里),按批准相应车型收费标准的10%进行优惠。3、车辆行驶里程在300公里以上(含300公里),按批准相应车型收费标准的15%进行优惠。
  4、对省内专业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运车辆的优惠,具体办法由省交通厅下达。
  二、车辆通行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司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人为损坏,每卡收取成本费50元,且按最大可能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凡不允许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未经允许强行通行者,按联网收费区域内的全部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对逃漏车辆通行费者,“U”型行驶车辆和相向行驶的车辆中途调换通行卡者,一经查实一律按联网收费区域内的全部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凡在高等级公路行驶的车辆,一律实行最低起征额:具体标准见下表:
  高速(一级)  二专
  小型货车:2吨以下(含2吨)
  中型货车:2吨至5吨(含5吨)
  重型货车:5吨至10吨(含10吨)
六:以上规定请你厅督促各收费管理所严格执行,要求各收费管理所树立服务意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文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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