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货政[1999]1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清收融资中心逾期资金工作小组:
从1998年9月以来,各地按照银发[1998]291号文件,以及银货政[1999]112号、122号和138号文件要求,对融资中心(办事处)、原资金市场(简称融资中心,下山同口径)占用人民银行再贷款拆出资金等情况进行了拉直划转为再贷款工作,但部分地区还存在划转工作未落实的情况,为此,现要求各地将有关划转情况按照本通知所附表格要求认真填写,于1999年8月25日前上报总行(具体格式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上报的情况范围是:1.融资中心占用再贷款对金融机构拆出资金划转情况;2.融资中心用再贷款对其他省市融资中心拆出资金情况;3.融资中心用其他资金来源对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的拆出资金划转为再贷款情况。
二、由于上条中“2.融资中心占用再贷款对其他省市融资中心拆出资金情况”的划转,总行是按照此增彼减办法下达的再贷款额度,为此,该项只要求债务方融资中心所在分支行(再贷款额度增加方分支行)填写,债权方融资中心所在分支行(再贷款额度减少方分支行)不必填写。
三、本次统计工作须按照银货政[1999]60号文件所规定的上报程序,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各自所在省、区、市的融资中心(办事处)、原资金市场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后,以正式文件上报总行。请各大区行分行督促要求所辖各地、市支行清收小组及时认真向所在城市中心支行上报数字,存在问题要及时与总行联系。
联系人和电话:刘云、吕江,(010)66194273、66195528、66016482(传真)。
1999年8月12日
附:融资中心原占用再贷款拆出资金划转再贷款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