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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5 生效日期: 2005-04-0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260号

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山东浙江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我公司税前收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艺总字[2004]47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4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附件: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公司名称金额(万元)所在地
  1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78北京
  2中艺国际广告展览公司283北京
  3中艺家具进出口公司29北京
  4中艺编织品进出口公司131北京
  5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公司88北京
  6中艺建筑装饰公司42北京
  7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2北京
  8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31福建
  9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129广东
  10中国抽纱深圳进出口公司38深圳市
  11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31山东
  12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142山东
  13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1070上海
  14中国抽纱杭州进出口公司22浙江
  15中艺华甬进出口公司24浙江
  16黑龙江中艺瑞宝进出口公司5黑龙江
  合计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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