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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和退税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7 生效日期: 2004-12-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财法[2004]47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和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05年3月31日以前,财税[2002]70号文的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在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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