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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6 生效日期: 2004-12-06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4]9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大连市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协调小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下称产权转让收入) 的使用管理。
  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按规定程序,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内公开挂牌交易,产权转让收入足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市财政部门应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48号)规定,加强对所上缴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列计划,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要向协调小组报告年度收入、支出及计划实施情况。
  四、市财政部门收到产权转让收入后,出具《缴款确认书》。有关部门根据《缴款确认书》办理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支出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和使用。经申报、审核后,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支出由协调小组批准,500万元以上的由协调小组提出使用意见报市长批准。
  六、产权转让收入重点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再投资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弥补改制、破产、关闭企业的净资产和所属土地出让金收入与职工安置费、社会保险费支出的差额部分;
  (二)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用途。
  七、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历年来未上缴财政的产权转让收入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部门实施专项检查。
  八、市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产权转让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反产权交易程序,截留、挪用产权转让收入,或违规使用资金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大连市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协调小组名单
  组长:王承敏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林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春市国资委主任
  孙辉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成员:刘一丁市经委副主任
  张传吉市建委副主任
  李逢春市商业局副局长
  阎利军市交通局副局长
  徐挺鹏市审计局副局长
  涂象钧市监察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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