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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
煤炭是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和基础能源。多年来,我国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基本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煤炭企业资源回收率偏低,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上涨,部分煤炭企业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组织生产,采厚弃薄,采易弃难,以大量消耗资源、缩短矿山服务年限为代价,片面追求短期效益,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损失。为了摸清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遏制破坏浪费煤炭资源的势头,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加强对煤炭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资源消耗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我国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今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分企业自检、地方政府部门普检、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检三个阶段。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边查边改,标本兼治,切实抓出成效。现将《关于开展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一日
关于开展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的依据和目的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管理办法。
(二)技术依据
依法批准的煤炭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地质报告,储量评审备案意见;经专家论证或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煤方法;依法上报的储量登记统计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表。
(三)检查目的
摸清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坚决遏制破坏浪费煤炭资源的势头,同时树立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正面典型;推进科技进步,强制淘汰一批破坏浪费资源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针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问题,研究、制定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制度措施,强化煤炭资源的管理,强化企业资源消耗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我国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和评价指标
检查内容:
(一)煤炭企业资源基本情况
1.煤炭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其中大中型煤炭企业检查近五年情况;小型煤矿检查近三年的情况。
2.煤炭企业资源赋存及开采地质条件,可采煤层层数、厚度、产状,设计开采、实际开采煤层数。
(二)煤炭企业资源储量情况
1.矿井逐年累计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工作面、采区、矿井的回采率。
2.分煤层储量动态,包括逐年的保有储量、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三下压煤量、各种煤柱量等储量计算是否合理以及储量注销、报损是否合理。
3.煤炭资源损失、浪费、破坏情况及原因。
(三)煤炭企业资源管理情况
1.资源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
2.资源储量管理技术档案(生产技术图纸、台账等)及制度建设情况。
3.生产设计是否合理。
4.采掘工作面资源管理情况。
(四)煤炭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设计的执行情况
1.开拓布置、开采顺序、采煤方法是否合理。
2.设计回采率指标和实际回采率指标情况。
检查资料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受检单位应如实填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表》一式四份,分别报部、省、市(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单位要认真核实计算采区回采率和资源利用情况,确认煤炭企业是否存在采厚弃薄、采易弃难等问题。评价指标:
(一)煤炭企业依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设计进行开采,实际回采率超过设计回采率5%以上的为“较好”;实际回采率达到设计回采率的为“合格”;实际回采率低于设计回采率的为“不合格”。
(二)对于没有批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煤炭企业,按《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和煤矿设计规范进行评价。
1.薄煤层采区回采率大于85%的为较好,85%~80%的为合格,低于80%的为不合格。
2.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大于80%的为较好,80%~75%为合格,低于75%的为不合格。
3.厚煤层采区回采率大于75%为较好,75%~70%为合格,低于70%的为不合格。
对于不分采区的小煤矿,按动用块段计算资源的回采率。
对于开采低于可采厚度以下煤层、主要从事残采、复采、难采煤层等表外储量的煤炭企业和露天矿不列入此次检查范围。
三、检查的工作步骤
(一)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部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参加。有关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专项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和煤炭专家的作用。
(二)在煤炭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市(地)、县(市)级检查组对辖区内小型以下煤炭企业进行实地普查;省、部委检查组分别对大中型和跨省(区)特大型煤炭企业进行实地普查,并对市(地)、县(市)和省(区、市)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省及部委级检查组中应有矿山所在地县(市)的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具体检查方法及要求如下。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组要全面听取政府和煤炭企业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检查组要切实深入到煤炭产区、煤炭企业进行检查,掌握实情,取得实效。
3.解剖典型,深入分析。各检查组要分别解剖至少二户煤炭资源回采率较好的和不合格的煤炭企业,深入进行分析,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4.随机抽查,掌握实情。检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随机对企业抽查,以便了解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
5.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企业,限期解决,切实做到该整改的一律整改,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处罚的一律处罚,该追究责任的一律追究责任。
(三)检查时间安排及报告的提交
1.煤炭企业自检工作于2005年5月15日前完成,并以本通知检查的内容为提纲向检查组提交自检报告。
2.2005年8月15日前?市(地)、县(市)级检查组完成小型以下煤炭企业的普查工作;省级检查组完成大中型煤炭企业的普查工作。10月15日之前完成对普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向上一级检查组提交普查报告。
3.2005年12月31日之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对跨省的特大型煤炭企业的检查和有关省(区、市)普查情况的抽查工作。
四、严肃查处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强煤炭资源的保护工作,有效实施对煤炭企业回采率的监督管理,严肃矿产资源保护的法纪。对检查中发现的浪费和破坏煤炭资源的重大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公开曝光,坚决遏制浪费和破坏煤炭资源行为。
1.对于在此次检查中实际回采率定为“不合格”的和存在资源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档案不健全、不按规定的开采顺序开采、采易弃难、采厚弃薄、将可采储量弃而不采等问题的煤炭企业,由有关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资源破坏,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检查中发现其设计明显违背《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和煤炭设计规范的,依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对拒绝接受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执法检查、弄虚作假隐瞒矿山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的,依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对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执法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将检查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具体落实,做到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检查、统一行动。
(二)标本兼治,立足长远。各地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相关法规、规章、规程、标准的规定以及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以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各项制度,使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边查边改,严格执法。对破坏浪费煤炭资源的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依法查处。省(区、市)、市、县各级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煤炭行业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要按检查内容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任务。对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煤炭资源损失、浪费以及破坏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舆论监督,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煤炭资源回采率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破坏、浪费煤炭资源的煤炭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资源利用好的典型要予以宣传。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联合对煤炭资源利用好的煤炭企业进行通报表彰。各省(区、市)可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部署和落实检查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