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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8 生效日期: 2005-10-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5]14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整顿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矿产开发秩序是否规范有序,事关全省稳定和发展大局。近几年,各级政府十分重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基本情况是好的。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和矿产品价格的持续上涨等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有些地方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行为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地方存在着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加剧了供需矛盾。对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工作目标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目标是,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显著提高;基层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矿业投资环境得到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基本建立起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各种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勘查项目、独立选(洗)矿厂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非法选(洗)以及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按规定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开办独立选(洗)矿厂、违法收购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对查实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通知》要求,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反弹,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炸毁井筒并填平夯实。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及非法选(洗)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和非法选(洗)行为的发生,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继续开采和选(洗),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坚决关闭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和铁路、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等禁采区内露天开采的石材矿山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政府全部予以关闭或取缔。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的煤矿企业,环境、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
  (三)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安监、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爆破器材许可和发放、环评审批验收、企业设立、电力供应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腐败问题必须依法予以查处。严格清理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行为,凡参与办矿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退出,否则,一经查实,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四)以煤炭资源回采率检查为主,对重点矿种开采回采率进行专项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重点对煤、金、铁、石膏、石墨、饰面石材等矿种进行检查。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生产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有关证照。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通过检查,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
  (五)突出重点,全面完成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任务。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油气、煤、铁、金、石墨、砂、建材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重点矿种、重点矿区,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和城市规划区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定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使各种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查处和有效遏制。

  四、严格标准,认真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按照《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条件,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审批程序,坚决纠正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严格准入条件。对探矿权申请,凡超出申请人资金能力或超出项目承担单位勘查施工能力以及勘查设计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一律不予批准;对采矿权申请,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审查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
  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管理,规范转让行为,防止炒买、炒卖、非法转让矿业权问题的发生。
  (二)认真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要严格实施《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优化矿山开采布局。对石膏、建筑石材、水泥灰岩、铁矿、煤矿等矿产资源,要严格控制矿权审批总量和开采总量。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关闭生产规模过小、生产工艺落后的矿山,解决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市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集约化、规模化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到2007年6月30日前,关闭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和城市规划区可视范围内等禁采区内已存在的所有露天开采的石材矿山,关闭年生产能力小于(含)3万吨的小煤矿、小石材矿山等所有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型矿山,逐步压减矿山数量,提高开采规模。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统一编制省规划矿区以及资源集中区的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凡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探或开采的矿产地、无需勘查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以及其他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均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有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凡无偿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或无须勘查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的采矿权,以及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或转让不需勘查可直接开采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必须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资本金。各级国土资源、税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等法定税费的征收力度,防止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的流失。
  (四)加大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认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报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各级政府应对本地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资金到位和工作落实;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破坏,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融资,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对因矿山开采造成的已破坏的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各种风景名胜区及铁路、重要公路可视范围内已破坏的山体,各级政府要筹措资金,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进行整治。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已破坏的山体,限期于2007年6月底前整治完毕。
  (五)建立完善的矿产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购买使用爆破器材许可、环评审批、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认真履行职责。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加强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强化动态监管,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矿产开发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明确任务,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全面完成
  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自现在起至2007年底前基本结束,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现在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矿产开发秩序整顿方面的主要任务,探矿权、采矿权人和基层单位全面完成自查自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得到查处或纠正,完成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第二阶段从2007年初到年底,全面完成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的各项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在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具体安排,制定目标和措施,搞好宣传发动,督促自查自纠,依法做好违法问题的处理,并做好检查验收工作,确保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目标任务。各市要在各阶段任务完成后,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写出工作总结和申请验收报告,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市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通过整顿和规范,努力使我省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200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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