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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停止执行部分涉税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9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4]8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市政府决定修改和停止执行下列涉税文件:
  一、修改2件涉税文件
  1、《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有关规定》(大政发(1995)23号)
  删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设计勘察咨询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2)38号)
  删除第六条第五款。涉及的税收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执行。

  二、停止执行5件涉税文件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7)40号)
  2003年底以前已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减免税执行到期满为止。
  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大政发(1998)69号)
  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大政发(2000)17号)
  4、《关于培育和发展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1997)122号)
  2003年底以前已经享受免2减3所得税政策的,执行到期满为止。
  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黄海大道经济带发展的有关规定》(大政发(1999)84号)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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