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3 生效日期: 2005-10-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5]1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和要求,不断提高和改善农村群众的生活水平,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农村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重要意义
  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农村供水工程是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多年来,我省对农村饮水工作高度重视,在解决历史性缺水人口饮水困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42.6%。但是,我省目前仍有3700多万农村人口没有吃上洁净、方便的饮用水,局部地区还存在喝苦咸水、污染水及饮用水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奔小康的步伐,已成为广大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重要意义,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措施,将这项惠及千百万农民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总体目标
  到2007年底,全省80%以上的村庄用上安全卫生的自来水,自来水受益人口增加2440万人,达到5220万人以上。各市、县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经济条件好的市、县要先行一步,在全省率先完成村村通自来水的任务。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市也要确定重点县(市、区),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力度,以点带面,确保任务目标的完成。
  各地要根据确定的发展目标,编制3年村村通自来水实施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统筹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一是要把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与饮水解困工程结合起来,优先解决新增缺水人口的饮水困难;二是要把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与国家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结合起来,重点解决喝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的问题;三是要把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与原有工程的改造提高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打破行政区划和城乡分割局面,挖掘已有供水设施的潜力,降低建设管理成本,提高供水保证率;四是要将城市用水与农村人畜饮水结合起来,以水源为依托,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经营有效的原则,统一规划供水区域。五是要与中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按市场化运作的思路,建设和管理运营供水工程。新建工程要结合区域实际,尽量采用联片集中供水模式,规模发展。原有工程在改造中要以集中联片供水为主要形式,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路子。
  三、加大资金投入
  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资金按照“群众投资投劳和社会筹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进行筹集,积极鼓励个人、单位和外商投资农村供水事业。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自2005年起,省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并集中整合、统筹安排省级以上各渠道资金。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经济欠发达区、严重缺水区、水源污染区的水源工程及主管网工程建设。对主要依靠自身能力完成任务的市、县,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市、县两级财政要列支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专项资金,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建设资金投入。市、县政府要集中整合各级、各部门、各渠道的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地方水利建设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扶贫资金、转移支付、水资源费、土地出让金等资金,并结合当地情况多方面、多渠道筹集资金。有建设任务的市、县,每年收取的水资源费留成部分用于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的比例不少于40%。
  (二)鼓励农民群众投资投劳。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组织农民筹资筹劳建设农村自来水工程。农村集资建设水源及主管网部分的投入可作为股份,参与利润分配。入户工程在自愿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农民自行建设,村民负担仅限入户工程部分。筹资筹劳仅限于村内工程部分,不准上调和转移。对建设入户工程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示,不准层层加码,不准借村村通自来水的名义,搞各种名目的搭车收费,对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吸引社会资金开发农村供水市场。要放宽农村供水市场准入条件,引入市场机制,积极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组织等供水实体,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外商等社会各界投资农村供水事业。对城市自来水管网向农村辐射工程的实际农村供水量,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免征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要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不断规范城乡一体化供水市场管理和供水主体的运营行为,尽快研究制定依法规范城乡供水市场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增加投放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信贷规模;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供水项目实行优惠贷款,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供水项目,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允许以项目的收益权、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各级政府对用于兴建农村供水工程的贷款,可按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连续2年的贴息补助。
  (二)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要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给予优先安排,临时用地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农村供水工程需架设输电专线的,只收取成本费和税金,用电价格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计价;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引用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农村供水实体的税收进行减免。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倡导和动员辖区内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结对帮扶活动。省直部门、大中企事业单位和经济发达县帮扶经济欠发达县,要优先帮助解决当地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
  (四)因企业排污和矿区塌陷、闭坑造成饮水水源破坏和水质污染的,各级政府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责成责任单位解决影响区域内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
  (五)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护供水实体的权益,不得干涉其合法经营,严禁无偿调拨划转其资产。
  五、强化工程建设与管理
  要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确保工程建成后能够长期良性运行。
  (一)高度重视饮用水水质问题。要将水源选择作为工程建设最关键的环节,对水源进行充分论证,选择保证率高、水处理简单易行、水质符合标准、水量满足要求的水源,水源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建设供水工程。要加强水质监测,高度重视水源地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进行各类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水源保护要与水质处理相结合,防治并重,对已有供水工程水质不达标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水处理措施,确保供水水质达到饮用水要求。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高标准建设,一步到位。规划设计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审批,主体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得少于30年。农村联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要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把材料设备采购关、施工队伍选择关、工程质量监督关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关,优先采用先进技术、优质设备和材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严格资金监督管理。项目市或县要设立村村通自来水资金专户,严格财务制度,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做到专款专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支出建设资金。
  (四)创新管理体制。鼓励多种所有制、多种管理运营方式发展农村供水事业,保证向农民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和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供水工程提倡市场化运作,实行企业化管理,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主要由企业法人实体运作,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管理机制。已建成工程要采取聘任经营、拍卖、兼并、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明晰工程产权,搞活经营管理权,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
  (五)合理确定水价。农村生活用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在供水方与用水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实行协议水价。对于生活贫困的用水户,政府要在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
  (六)规范项目申报及验收程序。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群众参与、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做好本地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工程竣工后,要按照验收程序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六、加强组织领导
  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负有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要为工程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农村供水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好农村供水与其它相关规划的关系,确保规划科学合理;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人事部门要对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及表彰;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资金的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水利部门要搞好技术指导,加强水源控制,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做好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工作,确保饮用水源不受污染;国土部门要安排好供水工程的用地;电力部门要保证供水工程的用电供应;物价部门要研究制定好供水工程的水价;农业等部门要严格监督农民负担情况。
  各级政府要将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督查和考核。对在村村通自来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005年10月13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