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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3 生效日期: 2005-09-23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5]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缩小区县间发展差距,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财政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4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的意见》(淄政发(2005)51号),现就调整完善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对区县财政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自2005年起,调整区县原体制上解(补助)政策,下放部分市级税收收入,改革个人所得税分享办法,理顺地方企业所得税分配关系,实行地方营业税市与区县全面分享。
  (一)降低体制上解区县上解递增比例
  为缓解原体制上解区县的上缴压力,增强区县发展动力,在维持市区县两级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自2005年起,市将原体制上解区县的上解递增比例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上解递增比例调整后,博山区、淄川区、周村区、桓台县为5.5%;张店区、临淄区为6.5%;高新区为6%。
  (二)调整体制补助区县定额补助办法
  自2005年起,对高青县、沂源县的原体制定额补助实行与“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县以下分成部分)”增长挂钩的办法,增长系数为1:0.5,即“四税”增长1%,体制补助额增长0.5%。该政策暂定执行3年。
  (三)调整个人所得税分享体制
  按照省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分享办法,为保证各区县利益和财政收入总量不发生大的变动,自2005年起,对省下放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属地下放区县,并根据原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和范围进行分享;对原由市级单独与中央共享的个人所得税下放有关区县,作为区县级收入,由相关区县与中央、省实行共享。调整后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为:张店区,中央60%、省15%、市18%、区7%;临淄区、高新区,中央60%、省15%、市10%、区15%;其他区县,中央60%、省15%、区县25%。为保证各级既得利益不受影响,个人所得税上划与下划的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两者相抵后,差额部分作为市对区县的税收返还(上解)基数。
  (四)调整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
  为理顺地方企业所得税(含涉外企业所得税,下同)分配关系,增加区县可用财力,自2005年起,将原由市级单独与中央、省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下放区县。其中原实行市、区分享的,下放收入按原比例进行分享;原未实行市、区县分享的,下放收入全部作为区县级收入,由相关区县与中央、省共享。
  调整后,除原中央未实行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山东铝业公司(包括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铝业公司)企业所得税、齐鲁石化公司(包括中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齐鲁石油化工公司)企业所得税和跨地区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分享政策不变外,各区县、高新区境内其他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为:张店区、临淄区、高新区,中央60%、省8%、市12%、区20%;其他区县,中央60%、省8%、区县32%。
  为保证市与区县既得利益,下划收入以2004年为基期,定额调减有关区县原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
  (五)调整营业税分享体制
  为建立各级稳定的收入增长机制,自2005年起,改革现行市与区县营业税分享办法,将原由市与省单独分享的营业税下放区县,与原区县以下的营业税一并实行省、市和区县按比例分享。
  调整后营业税分享比例为:张店区,省20%、市45%、区35%;博山区、淄川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省20%、市20%、区县60%;高青县、沂源县,省20%、市10%、县70%。
  为保证各级既得利益不受影响,营业税上划与下划的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两者相抵后,差额部分作为市对区县的税收返还(上解)基数。

  二、进一步完善区县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各区县、高新区要结合市对区县的体制调整,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收支格局的变化,按照支出责任与财力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区县与乡镇的事权范围和财力分配结构,调整规范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合理划分收支基数
  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教师工资上划县级管理的政策要求,适当提高乡镇对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等主体税种的分享比例,保证乡镇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重新核定乡镇收支范围和基数,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形式。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区县财政要在确保其既得利益的基础上,根据乡村财力情况和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重新核定上解数额;支出基数大于财力基数的乡镇,区县财政要履行好县管乡的职责,对其缺口部分要重新核定体制补助基数或以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解决。
  (二)强化区县帮扶责任
  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依法界定县乡政府的事权范围,明确县乡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凡属区县本级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同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财政。对负担的上级专项资金配套任务要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对承担配套任务有困难的乡镇,区县财政要适当承担所属乡镇的配套资金和配套缺口。区县本级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县对乡镇的保障性和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主要留给乡镇财政,用于村级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
  (三)加快“乡财乡用县管”改革步伐
  为适应减免农业税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切实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有效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各区县、高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积极推行“乡财乡用县管”试点工作,试行以乡镇为报帐或独立核算单位,由区县财政直接管理和监督所辖乡镇预算内外收支行为的管理体制,努力做到“预算统编、账户统设、资金统缴、支出统核、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六个统管。

  三、加强市对区县财政体制调整的组织与领导
  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关系到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是当前顺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区县、高新区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围绕缓解基层财政困难,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应调整和完善对所属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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