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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做好元旦、春节节假日期间风景名胜区游览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6 生效日期: 2001-12-26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一年一度的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了切实做好节假日期间风景名胜区游览活动安全管理,确保游人安全,防止发生游览伤亡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风景名胜区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要组织力量,对景区及其他游览地区的车、船、缆车、索道等交通工具、险要道路以及游乐设施、游览安全设施认真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游人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段,如重要游览区、景点集中地区、险要路段等,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执勤,以及时组织和疏导车、船及游人。

  二、各风景名胜区要加强对游人集中的地区游览活动的管理,合理做好节假日期间的疏导、分流工作。要按照游览区、游乐设施、交通设施规划的合理容量,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游览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高峰时段游人总量。对特殊地质地貌、珍稀频危动植物、生态脆弱地带等要严加保护,避免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同时做好信息统计和预报工作。

  三、各风景名胜区要积极宣传、教育参加游览活动的广大群众,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游览安全,遵守公共秩序,爱护风景名胜和各种设施,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加强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工作,严禁室外明火,教育游人自觉配合风景区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工作。

  四、各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和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密切配合,在通往游览场所的道路、码头、渡口等处,要设置公安交通管理、交通监理、港航监督的临时检查点,加强游览交通安全和旅游治安安全管理,严禁旅游车、船超载超员,严禁不符合安全规定、无驾驶证和无游览临时通行证的车辆载人游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风景名胜区要切实加强对旅游接待、经营、服务单位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确保旅游接待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游人提供安全、清洁、舒适、便捷的旅游环境和条件。同时,要加强节假日游览活动值班管理,认真受理和及时解决游人投诉,确保节假日游览活动安全管理万无一失。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风景名胜区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元旦、春节节假日期间游览活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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