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30039873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南投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30039873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则依据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及广告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规则适用对象为各公职人员选举。
第3条 本规则所称选举广告物系指候选人从事竞选活动时所设置之符合广告物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之各类广告物。
第4条 选举期间各类违规竞选广告物取缔权责分工如下:
一、张贴广告由本府环保局负责。
二、招牌广告由本府建设局负责。
三、树立广告由本府建设局负责。
四、游动广告由本府交通旅游局负责。
前项主管机关为执行本规则之管理事务,必要时得洽请警察局或消防局派员到场配合办理。
第5条 候选人印发之各种竞选广告物,应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废弃物清理法及广告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违者得径行拆除或告发。
第6条 公告之竞选活动期间开始前候选人、政党不得设置各类竞选广告物,违者由各主管机关依权责径行拆除或告发。
第7条 公告之竞选活动期间内,候选人、政党除竞选总部中心点二侧各三十公尺范围内可设置外,其它不得于行道树、交通号志杆上及叉路口路角二侧延伸十五公尺范围内设置竞选广告物,违者由各主管机关径行拆除。
第8条 为有效维护选后市容观瞻及环境卫生,候选人、政党设置之各类竞选广告物,应于投票日后七日内自行清除,违者依相关法令规定处理。
第9条 各类依规拆除之广告物,除依废弃物清理法视为废弃物处理者外,其余由拆除单位暂时保管之,候选人、政党得于拆除单位通知(公告)后要求领回,逾期不领回者由拆除单位径行处理。
第10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