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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5 生效日期: 2005-03-25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几年来,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为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海域使用权提供了科学依据,但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资质单位的市场行为,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和海域使用论证队伍的整体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审核、质量保证体系。资质单位要认真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及其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质量审核、质量保证相关文件,明确单位内部论证报告书(表)质量审核机构,建立论证报告书(表)审核责任人制。

  二、落实报告书(表)编写的个人质量责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方可参加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必须按相应的格式要求,注明编写人员的岗位培训证书编号。报告书(表)审核人必须是各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

  三、确保论证所用资料的有效可靠。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所使用的资料应真实、有效、可靠、充分。尤其是围填海等项目论证所用的水深地形、海底地貌及障碍物、底质及浅地层、工程地质、海洋水文气象要素等基础性资料,原则上要求现场调查获得;如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亦可引用。引用海洋化学生物资料的时效不得超过3年,引用海洋水文气象资料的时效不得超过6年,引用工程地质资料不得超过10年;所有引用资料必须注明来源,并在报告书附件中提供证明材料。

  四、明确各类用海项目的论证重点。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编写要求,针对各类用海项目的特殊性,立足于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益,明确对周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程度,确定合理的用海范围,突出各类用海项目的论证重点。论证重点应在相应章节中突出,亦可单设专题进行论述。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从严控制围填海,今后所有围填海项目论证必须突出以下重点:①地形变化分析,重点分析围填海后对海岸线、地形等自然条件变化带来的影响;②水动力变化分析,宜采用数学模拟方式进行预测,大型填海项目应提交物理模拟结果;③泥沙冲淤变化、滩漕演变分析;④边坡稳定性分析,重点从用海风险角度分析;⑤海洋生物资源、水质、底质影响分析;⑥悬浮物影响分析,应对围填海期间的悬浮物影响进行数学模拟分析;⑦综合效益分析,应对围填海前后产生的社会、经济等效益进行对比分析。

  五、建立质量举报制度,加强外部监督。社会各界都有权据实向我局海域司检举、投诉资质单位的论证质量问题。我局将不定期地组织专家进行质量检查。一年内被三次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单位,资质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六、逐步建立海域使用论证质量评估制度。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所有项目论证评审时,评审专家组应按《××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评估表》(见附件)对报告书进行质量评估,在此基础上出具评审组意见。报告书质量评估结论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项目须重新论证后再次评审。资质年审、项目评优时还应据此表对抽查和参评项目进行质量审查。

  七、请各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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