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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3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2004年6月3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原第十五条。

  二、原第十六条至十八条依次修改为第十五条至十七条。

  三、原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内容修改为:“对提供或使用具有严重损耗土壤潜在肥力或破坏土壤结构的化学肥料、生物肥料、城市垃圾、污泥,已造成破坏耕地地力后果的,责令责任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或者进行相应赔偿。”

  四、原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依次修改为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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