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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1 生效日期: 2004-07-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大连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大财社[2004]274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现代化新型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工作条件,调动和保护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和社区办公经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人均补贴提高到每月800元以上,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提高到600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财力及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中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确定的补贴人数(补贴人数按省规定每300户配备一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为依据)和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对各区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二、提高社区办公经费标准。从今年起,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每个社区办公经费提高到2万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每个社区办公经费提高到1.5万元。提高社区办公经费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按每个社区3000元的标准对区市县财政给予补助。社区办公经费管理制度由各区市县财政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行帐务公开。
  三、提高已退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老义务干部补贴标准,在大政办发[1990]94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增加部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按30%的比例对区财政给予补助。
  四、2001年市财政对市内四区122万元的补助基数不收回,仍留市内四区。
  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社区办公和服务条件,优化社区干部结构,提升社区功能。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述资金列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确保社区工作人员待遇和办公经费的落实。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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