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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整改省、市备案的112项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5 生效日期: 2004-07-05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4]65号
沈阳、大连、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市人民政府:
  目前全省尚存省、市备案重大火灾隐患112项,这些重大火灾隐患随时可能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严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重大火灾隐患的严重危害,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整改期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项地督促落实。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将督促整改责任和任务,层层分解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加大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督办力度,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筹措整改资金。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依法督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对不能如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依法实施停产停业处罚。要加强停产停业期间的监督工作,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期间的各项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三、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对整改态度积极的单位予以正面宣传;对整改态度消极的单位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
  四、严肃行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拖延整改开脱,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政府批准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必须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因督促整改不力,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市,要书面向省政府说明理由。
  各地要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随时报省消防局。省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省。各地今后新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均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整改。
附件:省、市备案的112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表(略)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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