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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6 生效日期: 2001-12-06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办理车辆企业更名迁址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111号)规定,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迁址办理事项,统一考核要求,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透明度,保证车辆企业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现就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负责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的考核工作。省级经贸委组织专家组,以实地考察方式,按照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对申请迁址的车辆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专家组由产品、技术工艺、体系认证、车辆检验等方面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并就车辆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提出书面考核意见。
  省级经贸委根据专家组的考核意见,向国家经贸委上报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包括迁址企业概况、生产工艺及装备情况、管理水平和专家组考核意见,并附厂房、生产线、设备等照片及主要设备清单。
  中央管理企业的直属企业的考核工作由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组织。
  
  二、专家组成员的必备条件:
  1.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了解国家汽车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车辆产品相关业务,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良好声誉。
  3.一般应有高级职称。
  
  三、考核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如实作出审核报告。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任何馈赠。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即停止或取消其产品公告资格。
  
附:一、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
      二、摩托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
      三、农用运输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

二ΟΟ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
说明:1.“★”表示为必须符合项目。2.其他项目总计得分值不应低于85分。
附:摩托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
说明:1.“★”表示为必须符合项目
2.其他项目总计得分值不应低于85分
附:农用运输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
说明:1.“★”表示为必须符合项目
2.其他项目总计得分值不应低于8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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