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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责成山东省卫生厅查处现山东长清制药厂非法生产湿润烧伤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3 生效日期: 1999-06-23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药管市[1999]173号

山东省卫生厅:
  自我局成立以来,多次接到举报材料,举报现山东长清制药厂非法生产湿润烧伤膏药品。
  经查湿润烧伤膏是由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研制,于1988年获得新药证书,并以(88)Z--01号生产批件批准试生产。但试生产后,联营者之间发生了法律诉讼。199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88)Z--01号生产批件中的三方联营体合同于1990年3月解除。卫生部也发出(1999)卫法监发第33号文,确认了上述问题。
  卫生部认定的事实和法院判决确认现山东长清制药厂自1990年3月以来生产湿润烧伤膏的行为,属未经许可擅自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为此,我局责成你厅根据《药品管理法》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于8月1日前上报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9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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