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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8 生效日期: 2002-01-28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科技[2002]10号

各铁路局,各设计院,各合资铁路公司,铁道科学研究院,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劳卫所,大连、四方、戚墅堰、株洲车研所,西安通信器材研究所、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通号设计院,二七通信厂,电化局,地方铁路协会:为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铁道行业标准的技术管理工作由铁道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转变为铁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铁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发布。
  本章程发布后,部将根据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和目前铁道行业标准的技术管理状况,分批建立铁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后的铁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
铁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根据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铁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从事铁道行业标准化技术工作的组织,负责一定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技术管理工作。技术委员会负责的专业范围,由部科技司确定。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贯彻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建议和铁道行业标准体系调整建议,组织标准制定并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根据铁道行业标准工作计划,组织或承担本专业铁道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六条 承担和参加本专业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和新产品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七条 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收集、分析工作,提出采标项目建议。


    第八条 受铁道部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铁道标准的解释和宣讲、贯彻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受有关单位的委托承担相关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以及提供标准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条 受铁道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设计、教学和质量检验等方面的技术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一般不应超过1/8,使用方面的技术人员不应少于1/4。技术委员会委员数量一般为30~40人;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下设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数量一般不超过20人(均不含通讯委员)。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提出建议(填写附表1、附表2,部科技司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聘任。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1 至4 人、秘书长1 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 人。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以及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兼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 至3 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应由本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委员应积极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工作,对因某种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重新提出推荐人选,报部科技司审核聘任。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单位委员。在该专业技术力量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中,但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3。
  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委员。通讯委员由本专业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并报部科技司备案。
  通讯委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委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由相应专业的铁道行业科研、设计等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附表3),部科技司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该单位受部科技司委托,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应能独立地开展工作。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部科技司制发。
  必要时,部科技司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可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可相互派员担任对方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以加强彼此之间的工作协调。

 

第四章 标准制定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铁道部标准项目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项目建议,报部科技司同时抄送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经审查、协调后,列入铁道部标准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铁道部标准项目计划,协调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后,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送有关委员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并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标准报批稿由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并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见附表4),报部科技司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六条 委员、单位委员和通讯委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费办法由各技术委员会规定,部科技司批准。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和铁道部提供的标准补助经费及活动经费;
  (二)委员、单位委员和通讯委员交纳的费用;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修订标准补助费用;
  (二)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三)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四)标准审查费用;
  (五)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补助费用。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应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送部科技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每年应向部科技司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每个技术委员会均应冠以专业名称,由部科技司审核公布。


    第三十二条 各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结合专业具体情况,制定本专业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组织形式由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铁道部
200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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