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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2 生效日期: 2005-06-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字[2005]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提高机动车排气检测与管理水平,有效控制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
  (一)2005年7月1日起,对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注册登记的以下四种汽车,可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
  1?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汽车;
  2?按规定可以延期报废的汽车;
  3?外地迁入本市的汽车;
  4?年检和抽检排气超标治理后须复检的汽车。
  (二)2006年1月1日起,对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区注册登记的所有汽车可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对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其他机动车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逐步开展。
  二、承担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定期向市环保部门报送检测情况。对不按规定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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