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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6 生效日期: 1999-05-2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79号),现对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注册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的注册工作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凡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均应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执业注册或非执业注册。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按《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注册人员提交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申请表》或《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一、附件二)等材料,认真进行审核,于1999年8月31日前将审核后予以执业和非执业注册人员数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并取得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执业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审批执业注册人员,必须坚持“现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原则,不得扩大范围。

  三、注册证书填制后,必须加盖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及纲印。

  四、注册证书编号为九位数,第一、二位代表注册年度(本次注册年度为“98”),第三、四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顺序号(见附件三),第五、六、七、八、九位是各地注册人员顺序号(人员顺序由第九位按顺序依次往上编列)。

  五、申请执业或非执业注册人员,应向所在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分别缴纳注册费80元或20元人民币。另统一缴纳工本费10元人民币。

  六、注册工作完成后,各地于1999年10月31日前将《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四)和《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五)及软盘(报表数据使用word7.0以下版本)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七、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高度重视注册工作,严格按照《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对在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注册证书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八、为保证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尚未成立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个别地区务必抓紧组建,对在1999年7月31日前还没有成立管理中心的地区,注册工作将暂缓进行。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号),对年龄在60岁以上,并一直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原执业税务师,其注册登记工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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