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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1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管理全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考核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即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另行认定。


    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划定计算机软件产品范围如下:
  1、系统软件;
  2、支撑软件;
  3、多媒体软件;
  4、事务管理软件;
  5、辅助类软件;
  6、仿真软件与控制软件;
  7、智能软件;
  8、网络应用软件;
  9、安全与保密软件;
  10、安全与保密软件;
  11、系统集成软件;
  12、其它应用软件。


    第五条  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规范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具有企业管理或科技管理经验,且为中级以上职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
  5、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35%以上;
  6、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50%以上;
  7、用于软件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5%以上。


    第六条  软件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2、软件产品的内容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3、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4、实行单独核算。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


    第七条  申请认定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由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企业所在地市、行署科长委提出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认定申报书》和《软件产品认定申报书》,并报送以下材料(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可同时申请认定,也可分别申请认定):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章程复印件);
  4、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企业职工学历结构、职称结构证明;
  6、所从事的技术及其产品的证明材料(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或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或用户的评测报告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有关技术合同);
  7、上一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
  8、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  市、行署科委或高新区管委会收到申请报告及上述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审批认定。对批准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省科技厅颁发《软件开发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对批准认定的软件产品,颁发《软件产品认定证书》。
  《软件开发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产品认定证书》作为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两年对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进行一次复核,实行动态管理。经复核不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软件开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软件产品资格,终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省科技厅将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在省科技信息网页上www.ahinfo.gov.cn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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