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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D章:水污染管制(一般)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8章第46条)

[1987年4月1日]1987年第90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6年第14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导言

(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本规例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一般)规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1/2000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业工序”(industrialprocess)指产生排放或沉积的工序,而排放或沉积并非来自住宅污水处理装置者;(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工业企业”(industrialenterprise)指藉行业或业务经营方式进行工业工序的人;

“工业处所”(industrialpremises)指由工业企业占用以藉行业或业务经营方式进行工业工序的处所,不论该处所是否构成由同一或另一工业企业所占用的或由任何其他人所占用的较大处所的一部分;

“分区”(subzone)指由局长根据本条例第5(5)条为水质管制区的不同部分订立不同水质指标而划定的该区的一个部分;(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水费用户编号”(wateraccountnumber),就任何处所而言,指水务监督就用水量而根据《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编配的帐目编号;(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代码编号”(codenumber)指监督为作纪录用途而将他所接获的任何通知或申请或他所批给的任何牌照或所批准的任何续期或更改所配予的编号;

“身分证”(IDcard)指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发出的身分证;

“住用处所”(domesticpremises)指任何专作居住用途并构成一个独立住户单位的处所;(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住宅污水”(domesticsewage)具有本条例第9(3)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住宅污水处理装置”(domesticsewagetreatmentplant)指处理住宅污水的装置而该装置内是采用2个或多于2个以下分类的项目的─

(a)砂砾收集器;

(b)隔滤器;

(c)磨碎机;

(d)沉淀或沉降池;

(e)曝气;

(f)藉微生物作用的生物处理;

(g)导引至承受水域的海底渠管;

“更改牌照”(variationofalicence)指根据本条例第28条更改牌照;

“批给牌照”(grantofalicence)指根据本条例第20条批给牌照;

“法定公告”(statutorypublicnotice)指监督根据本条例第19(3)(b)条安排刊登的公告;

“抽样点”(samplingpoint)指监督抽取排放或沉积的样本以作为该排放或沉积的素质和数量的典型样本的地点或多于一地点,不论是否属牌照指明的地点或多于一地点;(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流量率”(flowrate),就任何排放或沉积而言,指来自任何处所的每一单位时间的排放量或沉积量,而该排放量或沉积量是─

(a)使用流量计(经其制造商核证读数准确度在±3%内的)测量的;或(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b)由监督在顾及该处所的有关用水量以及与该用水量有关的期间内的运作时数后评估的,并按一个工作天内操作期间的平均数计算;(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排放点”(dischargepoint)指排放或沉积最初进入或相当可能最初进入─(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a)任何公用排水渠或公用污水渠的地点;或(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b)香港水域的地点;

“商业处所”(commercialpremises)指作商务或行业用途的不属工业处所的处所;(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商业登记号码”(businessregistrationno.)指税务局局长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而对申请人所持有的任何商业登记证所配予的号码;(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最后公告”(lastnotice)指本条例第19(4)条所提述的最后公告;

“牌照续期”(renewalofalicence)指凭借本条例第23或23A条将牌照续期;(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经理”(manager),就工业企业或住宅污水处理装置而言,指在香港负责管理工业企业或该住宅污水处理装置(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居于香港的个别人士;

“机构处所”(institutionalpremises)指并非以下处所的任何处所─

(a)住用处所;

(b)工业处所;或

(c)商业处所;(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A表”(FormA)指附表2的A表。(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2)(由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废除)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第3条 (废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由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4条 (废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由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5条 法定公告须包括的详情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I部 法定公告

(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在不抵触本条例第43条的条文下,每一法定公告均须载有下述详情─

(a)意指该公告是根据本条例第19(3)条刊登的以及公告所提供详情的申请书已由监督接获的标题;

(b)与公告有关而根据本条例提出的申请的类别,指明申请是为牌照的批给、牌照的续期或是为牌照的更改而提出的;

(c)排放或沉积的类别,指明该排放或沉积是来自工业处所或是来自住宅污水处理装置的,或如来自其他来源则指明该来源;

(d)与申请有关的工业企业的名称(如有的话)和相关工业处所的位置,以及与申请有关的住宅污水处理装置或其他来源(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名称(如有的话)及位置;(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e)(由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废除)

(f)来自工业处所、住宅污水处理装置或其他来源(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排放或沉积的最高流量率;(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g)承受水域,指明下述其中一项─

(i)如属排入香港水域的排放或属在香港水域的沉积,指明该承受水域所在的水质管制区及分区(如有的话)的名称;

(ii)如属排入或沉积在公用排水渠或公用污水渠而流进香港水域的排放或沉积,则指明该等承受水域所在的水质管制区及分区(如有的话)的名称;

(h)(由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废除)

(i)作为申请标的之排放或沉积的预期温度;

(j)申请人拟用以处理到达排放点之前的排放或沉积的任何方法的陈述;

(k)如申请更改牌照,会加入排放或沉积内的任何新组分的简略陈述;

(l)可对作为公告标的之申请提出反对所据的理由和提出反对的方式的陈述(包括必须以书面向监督提出反对以及反对书须于公告最后一次刊登的30天内接获的事实)。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第6条 公告可与多于一项申请有关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法定公告可与多于一项根据本条例提出的申请有关,但必须就与公告有关的每一项申请提供第5(b)至(k)条所订明的详情。

第7条 公告格式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一法定公告均须采用附表1所列明的格式,或在情况许可下尽量与该格式近似。

第8条 申请牌照续期的程序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II部 牌照

(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1)根据本条例申请牌照或申请牌照续期或更改牌照,须以A表提出。(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2)每一项牌照续期申请均须在牌照期限届满日期前不早于4个月以及不迟于2个月提出。(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第9条 续期申请有待决定时牌照的有效情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作为按照第8条提出的续期申请的标的之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监督批准或拒绝该申请为止;在监督拒绝申请的情况下,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根据本条例第29(3)条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为止。如申请续期的人就监督拒绝批准该续期提出上诉,则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上诉裁定为止。

第10条 逾期的续期申请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尽管第8(2)条另有规定,监督如在牌照期限届满日期前少于2个月接获牌照续期的申请,则仍须受理该申请,但该牌照在期限届满日期起即告无效,除非与直至获监督或上诉委员会续期。(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2)在牌照期限届满日期以后方由监督接获的牌照续期申请,将不获监督受理。

第11条 就牌照的批给而提出反对的通知书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任何人意欲就牌照的批给、续期或更改提出反对,而就该事项作出的申请已属法定公告的标的,则该人须在本条例第19(4)条所指明的时间内以挂号邮递将该项反对用书面通知监督。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第12条 反对通知书的内容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根据第11条提出反对的通知书须包括提出反对的人的全名及邮递地址,并须由该人或由某个获授权代该人签署的个别人士签署。

(2)反对通知书须列明反对理由,并提供足够的详情,使监督能决定─

(a)批准申请是否可能会妨碍达致或保持任何有关水质指标;及

(b)在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前,他应否根据本条例第41条进行聆讯。

第13条 (废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由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4条 牌照申请的登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登记册须载有根据本条例第14或19条向监督提出的每一项排放或沉积牌照申请的下列详情─

(a)申请日期;

(b)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c)工业处所、住宅污水处理装置或其他来源(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位置,而作出的排放或沉积是来自该处的;(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d)工业企业的名称或装置的经理的姓名(如与申请人有别),或如排放或沉积来自其他来源,则该来源的名称(如有的话)或其主管人的姓名(如与申请人有别);

(e)申请结果以及批给或拒绝批给牌照的日期;

(f)监督配予申请的代码编号。

(2)在不抵触本条例第43条的条文下,登记册须就每一项牌照申请而载有由申请人填妥并送交监督的A表的副本一份。(1988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第15条 更改或续期申请的登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由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废除)

(2)登记册须载有分别根据本条例第23、23A或28条向监督提出的每一项牌照续期或更改牌照申请的下列详情─

(a)申请日期;

(b)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c)工业处所、住宅污水处理装置或其他来源(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位置,而作出的排放或沉积是来自该处的;(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d)工业企业的名称或装置的经理的姓名(如与申请人有别)或如排放或沉积来自其他来源,则该来源的名称(如有的话)或其主管人的姓名(如与申请人有别);

(e)监督配予原有牌照的代码编号;

(f)监督配予先前的任何更改牌照或牌照续期的代码编号;

(g)申请结果以及更改或续期申请获批准或被拒绝的日期;

(h)监督配予申请的代码编号。

(3)在不抵触本条例第43条的条文下,登记册须就每一项更改牌照或牌照续期的申请而载有由申请人填妥并送交监督的A表的副本一份。(1988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第15A条 基于牌照取消而活动迁移所作出的补偿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V部 补偿的评估

(1)凡就牌照的取消而根据本条例第25(1)或26(2)条须支付的补偿,是藉参照在牌照取消时任何正合法进行的活动因该项取消以致迁移至另一场地所引起的损失而厘定的,则本条适用。

(2)在不抵触第(3)款的条文下,在厘定第(1)款所提述的补偿的款额时,须顾及下述因素─

(a)以最合理的路线及运输工具将以下各项迁移至香港境内的一个新场地的合理费用─

(i)牌照取消时该活动所用的任何设备;

(ii)牌照取消时该活动所留用的任何物料;

(iii)牌照取消时该活动的半制成品及制成品;

(b)将(a)(i)段所提述的设备安装在新场地的合理费用;

(c)如新场地的任何牌照条件较原场地的相应牌照条件更为严格,或如新场地有任何牌照条件不适用于原场地,则为将设备提高等级以符合更严格的或新的牌照条件的合理费用。

(3)第(2)款所述一切,不得解释为该款包括─

(a)为活动迁移而鉴定新场地的费用或安排迁移的费用;

(b)在迁移时招致或因迁移而招致的设备或物料的任何损坏;

(c)除第(2)(c)款另有规定外,将新场地设备提高等级的费用;

(d)新场地的任何运作或保养费用。

(4)第(2)款没有指明的任何因素均不得计算在为厘定第(1)款所提述的补偿的款额之内。

第15B条 基于牌照取消而活动修改和适应所作出的补偿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就牌照的取消而根据本条例第25(1)或26(2)条须支付的补偿,是藉参照在牌照取消时任何正合法进行的活动因该项取消而作必需的修改或适应以使该活动得以继续在现有场地合法进行所引起的损失而厘定的,则本条适用。

(2)在厘定第(1)款所提述的补偿的款额时,须顾及下述因素─

(a)牌照取消时该活动所用但为使该活动得以继续而须替换的任何设备的折旧价值;

(b)为(a)段所提述的活动而取得的或由此产生的,且不能再用于该活动的原料及半制成品的费用,与该等原料及半制成品在处置时的价值的差额;

(c)将废物回收及处理系统安装至所需程度,以使该活动得以继续合法进行的合理费用;

(d)更换任何设备或将任何设备提高等级,以使该活动得以继续合法进行的合理费用;

(e)在紧接牌照取消前就牌照尚余的有效期进行(d)段所提述的任何提高等级工作所招致的任何额外操作和保养费用。

(3)第(2)款没有指明的任何因素均不得计算在为厘定第(1)款所提述的补偿的款额之内。

第15C条 基于牌照取消而活动终止所作出的补偿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就牌照的取消而根据本条例第25(1)或26(2)条须支付的补偿,是藉参照在牌照取消时任何正合法进行的活动因该项取消而关闭或终止所引起的损失而厘定的,则本条适用。

(2)在厘定第(1)款所提述的补偿的款额时,须顾及下述因素─

(a)牌照取消时该活动所用的任何设备的折旧价值;

(b)为(a)段所提述的活动而取得的或由此产生的原料及半制成品的费用与该等原料及半制成品在处置时的价值的差额。

(3)第(2)款没有指明的任何因素均不得计算在为厘定第(1)款所提述的补偿的款额之内。

第15D条 就更改牌照作出补偿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就更改牌照以向作出排放或沉积的人施加额外义务而根据本条例第25(1)或26(2)条须支付补偿,则本条适用。

(2)在厘定第(1)款所提述的补偿的款额时,须顾及下述因素─

(a)将任何设备提高等级至所需程度,以履行所施加的任何该等额外义务的合理费用;

(b)为牌照所涵盖的有效期的余下期间进行该项提高等级工作所合理招致的任何额外操作和保养费用。

(3)第(2)款没有指明的任何因素均不得计算在为厘定第(1)款所提述的补偿的款额之内。

(第IV部由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16条 送达文件的方式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V部 杂项

(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1)除非本条例另有明文规定,否则根据本条例授权或规定须送达的文件可以下述方式送达─

(a)以挂号邮递寄往须予送达的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

(b)凡须予送达文件的人为占用工业处所的工业企业或为住宅污水处理装置的拥有人或经理,则将文件张贴在该处所或装置(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某个显眼部分。

(2)凡须予送达的人为个别人士,可将文件交付给该个别人士或以挂号邮递寄往他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点,藉以送达文件。

(3)凡须予送达的人为公司,可将文件留在或以挂号邮递寄往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藉以送达文件。

第17条 表格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附表2的表格是为施行本条例而订明的。

(2)任何人在填写附表2所订明的表格时,作出或提供他明知在要项上不正确的陈述或评估,或罔顾后果地作出或提供在要项上不正确的陈述或评估,或明知而遗漏要项,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第17A条 监督可获取资料 版本日期 30/06/1997

监督在行使他根据本条例第35条而具有的权力时,可获取与下述各项有关的资料─

(a)与规定在A表提供的详情有关的任何事项;

(b)任何排放或沉积,包括但不限于─

(i)作出排放或沉积的各个期间或时间;

(ii)作出排放或沉积所涉及的任何工序、装置或设备的详情。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第17B条 违反牌照条文的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人违反在第(2)款所指明的根据本条例批给的牌照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

(2)为施行第(1)款而指明的条文即为规定下述各项的任何条文─

(a)规定排放或沉积的特性或构分的限度;

(b)规定排放或沉积不得含有任何受禁止物质;

(c)规定或指明化粪池的清除污泥工作或就清除出来的污泥而备存纪录;

(d)规定或指明从化粪池清除污泥工作中所移走的污泥的适当处置;

(e)规定或指明就从任何住宅污水处理装置或废水处理设施所移走的污泥或隔滤物而备存纪录,或规定或指明该等污泥或隔滤物的适当处置;

(f)规定或指明废水处理设施的提供、操作或保养;

(g)规定或指明备用废水处理设备的提供;

(h)规定或指明抽样点的提供或在该抽样点提供合适和可取用的设施;

(i)规定或指明用以测量排放或沉积特性或构分的任何设备、设施或设置的提供、操作或保养;

(j)规定或指明对排放或沉积特性或构分进行例行自动监察、记录或分析,或规定或指明使监督可取得该等监察、记录或分析结果;

(k)规定或指明将任何影响遵从牌照规定的紧急事故通知监督;

(l)规定或指明将任何会改变排放或沉积特性或构分的情况通知监督。

(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第18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须就附表3第2栏所述事项向监督缴付该附表第3栏所指明的费用。

附表1 由监督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19(3)(b)条刊登的公告的格式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7条]

水污染管制条例

(第358章)

根据第19(3)条刊登的公告

............................管制区水污染管制监督。

现特此公告,监督已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接获下述申请书乙/若干份─

申请类别─

排放或沉积类别─

处所或装置名称─

承受水域─

温度─

处理方法─

新组分─

最高流量率或耗水量─

上述申请书副本存录于环境保护署所备存的登记册内,可供在办公时间内查阅;环境保护署地址是:........。

如反对批准上述所公告的任何申请,应以书面列明反对理由,并在本公告刊登后30天内提交同一办事处。《水污染管制条例》第19(4)条所指明的唯一反对理由是:批准申请可能会妨碍达致或保持根据本条例第5条就....................................

管制区而订立的水质指标。

(1989年第244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附表2 香港政府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及17条]

A表本栏由署方填写

代码编号

WPCO///

香港政府

水污染管制条例

(第358章)

牌照申请书/牌照续期/更改牌照申请书

.................水质管制区。

A栏申请人

A1.申请人必须填写本栏。

姓名或名称(英文)........

姓名或名称(中文)...........

身分证号码,如申请人为商号,则商业登记号码........................

通讯地址.......

...............

电话号码...........

申请人以什么身分提出申请?.....

(例如:“拥有人”、“占用人”、“经理”、“董事”、“代理人”)

A2.如为商业处所、工业处所或机构处所(包括供多于一个住户单位占用的处所,不论租作假日宿处或作其他用途),或为住宅污水处理装置提出申请,请填写本栏。

企业名称...........

登记地址..........

经理姓名.......

经理的身分证号码........

经理的业务用电话号码...........

B栏流出物

B1.申请人必须填写本栏。

作出的排放或沉积所来自的处所的名称及详细地址。

..........

在何日已开始或将开始排放或沉积?

........

B2.有厕所、浴室或厨房废水的申请人必须填写本栏。

(1)厕所废水排放到那裹(请加上“P"号)?

(a)化粪池□

(b)其他处理设施□

(c)用以输送脏水的公用污水渠或排水渠□

(d)其他地方,例如水道□

(如属(b)或(d),请指明....)

述明与所涉处所有关的设施的位置

.......

(2)厨房及浴室废水排放到那裹(请加上“P"号)?

(a)化粪池□

(b)其他处理设施□

(c)用以输送脏水的公用污水渠或排水渠□

(d)其他地方,例如水道□

(如属(b)或(d),请指明....)

述明与所涉处所有关的设施的位置

........

B3.如为商业处所、工业处所或机构处所提出申请,请填写本栏。

(1)述明─

(a)在该处所进行的工业、行业、业务或其他工作

............

(b)员工人数........

(c)每日工作时数

.........

(d)每星期工作日数

..........

如预期上述任何资料会有变动,请详加说明

.........

(2)如从事制造业,请述明─

(a)制造什么..........

(b)所用原料..............

(c)任何产生的废水水流

.............

(d)水费用户编号..........

(e)最近一次接获的水费单上所载资料─

(i)该水费单上的水费期

...........

(ii)用水量(以立方米计算)

...........

(f)对上一次接获的水费单上所载资料─

(i)该水费单上的水费期

......

(ii)用水量(以立方米计算)

............

B4.如为住用处所的排放提出申请,请略去本栏。

(1)排放或沉积的每日最高流量率是多少?

.............

除自来水外,是否有其他用水来源?

..........

如有,请指明(例如井水、溪涧水或循环水)

............

并指明其每日总用水量....

(2)如流出物排离你的处所前已经过处理,请在下列空格内加上“P"号,以显示所使用的处理程序─

隔滤□温度控制□

沉降□生物处理□

化学沉淀□那一种?...............

离子交换□其他程序□

酸碱值调节□那一种?......

如有处理装置的设计图及示意图,请提供一份。

(3)流出物排放到那裹?

........

(例如地面排水渠、脏水渠、处理装置、河流、溪涧或海);请在C栏绘画该排放的草图。

C栏图则

如为住用处所的排放提出申请,请略去本栏。如非为住用处所的排放提出申请,请在本栏绘画或附以一幅显示下述资料的草图─

(1)处所位置;

(2)排放点位置;

(3)可抽取流出物样本的地点。

D栏续期或更改

如申请更改现有牌照或就现有牌照申请续期,填写本栏。

(1)现有牌照号码..........

(2)牌照届满日期.........

如为更改条件提出申请,请述明拟作的更改及其理由─

........

E栏声明

申请人必须填写本栏。

本人特此证明,尽本人所知所信,本表格内所提供的详情全属正确。

签署.............

(申请人)

日期.........

注:1.如表格所留空位不够用,可加纸填写。

2.本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及申请结果,将会记录在公开予公众人士查阅的登记册内。

如申请人意欲将某些资料保留,不向公众公布,须另行根据本条例第43条申请。

3.牌照在订明费用缴付后方予发出,费用详细资料载于本申请表格所随附的单张。指明应缴款日期的缴款通知书将送交申请人,而除非有关费用在到期前缴付,否则牌照将不予发出。

警告:《水污染管制(一般)规例》第17条规定,任何人填写本表格时明知或罔顾后果地作出或提供在要项上不正确的陈述或评估,或明知而遗漏要项,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附表3 费用 版本日期 22/12/2000

[第18条]

项 详情 费用$

1.来自工业处所、机构处所或商业处所的排放或沉积─

(a)批给新牌照(在根据本条例第15条批给的牌照届满时批给新牌照者除外)或更改牌照而─

(i)流量率每天不超过10立方米............1290

(ii)流量率每天超过10立方米但不超过30立方米........................1470

(iii)流量率每天超过30立方米....................1655

(b)牌照续期,或在根据本条例第15条批给的牌照届满时批给新牌照而─

(i)流量率每天不超过10立方米...................735

(ii)流量率每天超过10立方米但不超过30立方米.......................810

(iii)流量率每天超过30立方米..................810

1A.来自工业处所、机构处所或商业处所而只是住宅污水的排放或沉积(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110

2.来自住宅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或沉积─

(a)批给新牌照(在根据本条例第15条批给的牌照届满时批给新牌照者除外)或更改牌照.................3480

(b)牌照续期,或在根据本条例第15条批给的牌照届满时批给新牌照.....................1455

3.就来自住用处所的排放或沉积而批给新牌照或更改牌照或将牌照续期......110

4.根据本条例第42(3)条发出登记册内的一项记项的核证副本..........60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94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7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03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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