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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6 生效日期: 2001-11-0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810号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四川甘肃山东河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申请》(通财[2001]第15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所属企业提取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1月6日   附: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沈阳铁路信号工厂 62 辽宁省沈阳市
  2 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62 天津市东郊区
  3 西安铁路信号工厂 80 陕西省西安市
  4 北京铁路信号工厂 80 北京市大兴县
  5 北京二七信号工厂 3 北京市丰台区
  6 上海铁路通信工厂 65 上海市闸北区
  7 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工厂 3 四川省成都市
  8 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70 甘肃省天水市
  9 焦作铁路电缆工厂 90 河南省焦作市
  10 中铁通号上海工程公司 65 上海市闸北区
  11 中铁通号济南工程公司 48 山东省济南市
  12 中铁通号天津工程公司 57 天津河北
  13 中铁通号北京工程部 15 北京市丰台区
  14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40 北京市丰台区
  15 北京铁路巨龙程控通信设备开发中心 8 北京市丰台区
  16 北京中铁通无线通信技术服务中心 12 北京市丰台区
  17 北京现代通信信号工程咨询公司 8 北京市海淀区
  18 上海华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
  19 通信信号总公司郑州供销公司 4 河南省郑州市
  20 通信信号总公司上海供销公司 6 上海市闸北区
  21 通信信号总公司成都经营分部 4 四川省成都市
  22 通信信号总公司兰州经营分部 6 甘肃省兰州市
  23 通信信号总公司沈阳经营分部 2 辽宁省沈阳市
  合计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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