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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自备货车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8 生效日期: 1999-05-08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目前,全国企业自备货车已达11.7万辆,占全路货车总数的21%。企业自备车的发展,为解决铁路车辆不足,缓解运能紧张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路用货车的增加和运输市场的变化,加之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混乱,严重干扰了正常运输秩序,损害了铁路整体利益。为解决企业自备货车在运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自备货车进行全面清查整顿
   1.从5月20日开始,对现有企业自备货车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的主要内容为:产权单位、过轨单位、车种、车型、车数、车号、生产工厂、购置日期、价格、发票号码、车辆技术状况等。清查工作由部运输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清查后,无产权证明的车辆一律不予注册过轨,确系国有铁路的车辆予以收回;对超过使用年限和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规定报废;原部批准在各局管内使用的部属货车,一律转入运用车,不得按企业自备车使用。
   2.规范企业自备货车收费。为增强铁路运输市场竞争力,整顿企业自备车各种收费。对地方政府批准的自备车管理费要根据现行标准按不同比例下浮,下浮的幅度不得低于20%,并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各局对管理费的下浮幅度报部备案。企业自备车严格按修程检修,严禁提前扣修;检修费用要进行规范,收取标准部另行制定。
   3.逐步取消经营性通用企业自备货车。在清查的基础上,对经营性通用企业自备货车进行资产评估和技术鉴定,对符合运用车标准的,由部逐步统一收购。今后一律不再发展通用企业自备货车。

  二、加强对企业自备货车的管理
   1.企业自备货车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统一由部运输局企业自备车管理办公室归口审批,部运输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运输处、各铁路分局(总公司,下同)运输分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调度人员,负责对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企业自备货车进行管理、过轨运输合同的办理与审批、日常运输的调度组织等管理工作。车辆部门负责企业自备车的编码注册、技术检查和检修工作。其它部门不得从事企业自备车的管理及调度工作。
   2.对企业需要的特种用途车辆,无论管内管外运输一律报铁道部自备车管理办公室批准。有关技术条件和图纸一律报铁道部车辆局批准。未经批准,铁道部驻车辆工厂验收员不得验收出厂,各铁路单位不准签定过轨运输合同。
   3.凡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企业自备货车,每年办理一次过轨运输合同,所办车辆必须具备铁道部自备车管理办公室审批的“产权审核表”和车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出具的合格证明;装运危险货物(汽、煤、柴油除外)的罐车,还应经铁路货运部门安全技术审查。
   4.企业自备车运输货物必须纳入铁路月度运输计划,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货物运输服务订单要注明“自备车”字样,由自备车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货运计划的单位,在运输“特征栏”用标识符号区别于其它要车计划。货运计划落实后货运计划部门通知同级自备车管理部门。
   5.需要利用外局整列返空的企业自备货车组织顺路装车时,必须经铁道部自备车调度批准,顺路装车卸后返空按调度命令向原始装车站组织回送。
   6.各级自备车调度要加强整列自备货车装卸、运行、分界口出入等情况的掌握,及时处理企业自备货车运用中发生的问题,准确发布有关调度命令。
   7.为正确掌握企业自备货车的自然情况和运用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总结分析运用效果,促进管理工作的改善和效率的提高,各级自备车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企业自备货车各种资料。
   8.前发文电与本文有抵触者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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