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函(2001)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了做好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对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总局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职责为:
1.负责起草《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
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申请资料交审查部。其他有关具体事宜可与审查部联系。